(一)业务概述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接受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劳务合同证明。
(2)完税凭证。
(3)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4)对个人申请开具发票一次金额2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完税证明。
(5)代开发票金额包含扣除项目金额的,还必须同时提供涉及营业额减除的合同和扣除项目的正式发票。
(6)减免税的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申请代开发票人是否符合代开范围;通过系统查询纳税人纳税申报是否正常。
2.核准
对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已经缴纳税款尚未开具发票的可以进行应纳税额抵减。根据纳税人的完税证明,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对于免税的项目可以直接代开普通发票。代开金额未达起征点的直接代开发票。
3.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