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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

  一、发票票种核定登记

  (一)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票种核定,核准纳税人的领购方式、缴销期限、准予购买的发票种类和数量等。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登记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通知书》或者《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税管员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登记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初步确定纳税人准予领购的发票种类、限购数量、领购限额、领购方式、缴销期限等,转分局长或者科长进行审批。

  分局长或者科长对税管员转来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核定纳税人准予领购的发票种类、数量、限额、领购方式、缴销期限等。 签署审批意见,转受理人员或者税管员制作《准予领购发票通知书》,并打印《发票领购簿》,一并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二、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登记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使用的发票数量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调查、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变更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通知书》或者《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税管员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申报表信息

  (3)财务报表信息

  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发票用票量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发票用票量调整的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初步核准纳税人变更票种登记的相关信息后,转分局长或者科长进行审批。

  分局长或者科长对税管员转来的初步核准的发票票种变更情况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后,转税管员或者受理人员重新打印《准予领购发票通知书》,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相应的税种核定信息,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必须进行发票票种核定,使用税控发票。同时,税务机关须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和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进行审批确认。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时,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如案头审核存在疑点可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的申报征收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与《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申请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相符。

  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涉税资料存在疑点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地调查的,可通过实地查看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场地、经营规模判断与申请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相符。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一份《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四、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并实施税控初始化,写入购票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才能正常使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发票购领簿》

  2、需报送的资料

  (1)《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登记表》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

  (4)购机发票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在安装税控收款机前2个工作日内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控收款机初始化。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2、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税务机关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制作发行IC卡,持IC卡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税控收款机初始化,系统根据回读初始化数据发行纳税人报税IC卡。

  五、发票领购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和《准予领购发票通知书》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发票领购簿与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发票领购簿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系统有无不予发售发票的监控信息;

  (4)审核无误的,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并在系统中准确录入验旧信息;

  (5)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购票信息;

  (6)根据纳税人申请,在系统允许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  

  2、核准

  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

  打印《发票购销存明细帐单》由纳税人签章后各留存一份。在《发票领购簿》上记录《发票购销存明细帐单》的系统号码。

  3、退票

  当纳税人购买发票出现有误(如发放错误、误操作、次票等)时,可以退票。纳税人所退发票包括正常票、次票等。退票的范围仅限于纳税人还未启用且退回后税务机关尚能继续发售的整本发票或者不能使用的次票;如果退回后不能继续发售,应按照缴销程序办理。

  4、资料归档

  六、超限量领购发票审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当期准予领购发票已经领购完毕,需要购买超出票种核定准予领购的最高限量以上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购买所需要的发票。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超限量领购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发票超限量领购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通知书》或者《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税管员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实地调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真实的生产经营行为,确认纳税人是否确需使用发票,是否具备发票保管能力,能否正确的开具发票。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提出审批意见,转分局长或者科长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并转受理人员或者税管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七、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一)业务概述

  外埠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异地经营,需要使用经营地发票时可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购票员身份证明

  (2)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前,根据纳税人的实际业务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5)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通知书》或者《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税管员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登记表》中申请的发票票种信息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的货物数量等是否相符。

  2.实地调查

  外埠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的是否一致。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外埠经营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缴纳发票保证金或者提供纳税人担保后,按照票种登记规定进行票种核定并发售发票。

  3.相关资料存档

  八、发票封存管理

  (一)业务概述 

  是指因纳税人发生停歇业或因违法被税务机关作出收缴停用发票处理时,税务机关封存其发票,暂停其发票使用和供给。待纳税人复业或者解除收缴停用发票处理决定后,再将封存的发票退还纳税人使用。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发票封存在事项当日完成,解除封存在涉及事项解除后当然完成。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封存的范围:

  (1)纳税人办理停歇业时,应将其未填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等一并交税务机关进行保存,封存发票时,应同时封存其相关物品,包括发票领购簿等。对纳税人已经填用(含作废)的发票,应按缴销程序进行处理。

  (2)因纳税人违法被税务机关作出收缴停用发票处理的,应将纳税人结存的发票进行收缴,

  2、封存

  发票由税务机关封存后,打印《收缴发票清单》,双方签字后,交与纳税人一份,将其发票连同发票领购簿等封存管理。

  3、解封

  停业期满或者税务机关解除收缴停用发票处理决定后,纳税人可以领取其已封存的发票,重新使用。领取时,纳税人交还《收缴发票清单》,双方在《收缴发票清单》中签字,税务机关将发票及有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4、相关资料存档

  九、发票停供

  (一)业务概述

  当纳税人出现欠税、滞纳金、违章等各种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发票暂时停止,并在纳税人有关违章事项完毕后恢复发票供应。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纳税人税收违章行为办理完毕后,在当日解除发票停供。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停供的使用范围

  (1)税务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违章违规行为,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纳税人暂供应发票。

  (2)纳税人未按期纳税申报、逾期未缴税款或开票额超过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的,由计算机按设定程序,自动停供发票;

  2、封存

  税务管理员、税务稽查员认为纳税人有停供发票行为的,填写《收缴、停止发票发售通知书》,报经领导审批签批后,发票发售岗通过系统进行发票停供,并对 其尚未使用的发票进行封存。

  3、恢复发票供应

  (1)纳税人因未申报、欠缴税款而停供发票的,待补申报、税款入库后计算机自动解锁,恢复发票供应;

  (2)纳税人因发票违章停供发票的,由做出停供发票的职能部门在稽查结束、违章处理完毕、或限期整改后填写《解除收缴、停止发票发售通知书》,转发票管理部门恢复发票供应,并通过系统解除发票封存,退还已经收缴的发票。

  (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临时购买发票的,经批准可临时解除停供,在一定期限内限量供应发票,但应在有效期限过后,立即重新停供发票。

  4、相关资料存档

  十、购票特批申请审批

  (一)业务概述

  当纳税人出现欠税、滞纳金、违章等各种情况被停购发票时,可以通过"购票特批"申请,经批准后购买所需要的发票。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通知书》或者《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税管员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实地调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真实的生产经营行为,确认纳税人是否确需使用发票,是否具备发票保管能力,能否正确的开具发票。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提出审批意见,转分局长或者科长审核后报上级发票管理部门进行终审,签署审批意见,并转受理人员或者税管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十一、企业衔头发票使用管理

  (一)业务概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通知书》或者《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纳税人《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的申请衔头发票信息是否准确,印制发票理由是否合理。

  2、调查审批

  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是否相符。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

  对通过审批的,安排印刷企业进行印制,并按照票种核定情况向纳税人进行发售。

  十二、发票缴销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需缴销的空白发票、发票存根联。

  3.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缴销纳税人的空白发票,并在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处理,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交纳税人。

  3、资料归档

  十三、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或者损毁发票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或者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发票损毁的情况时,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发票损毁的,应当在发现后立即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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