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2)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限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除征税行为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4、对税务机关作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不服的。
5、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6、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发生争议,经税务复议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8、对税务机关作出除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与时限
1、对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或税务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