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结果自行换算,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纳税人据以缴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实行此种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帐册,填制凭证记录完蹩,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齐全,可以根据其会计记录计算其应纳税额;企业设有专职的办税人员,能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算出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遵守税收法规且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强。
程序图:
纳税人→自行计算→填制申报表→自行申报→填制缴款书→入国库经收处→(划转支金库)返还缴款书给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
1、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5)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7)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1、核定方法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
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并附报相关资料。
2、受理。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
3、审批。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4、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将上级机关的审批情况录入微机,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退纳税人一份。
程序图:
纳税人→领取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申请→受理→逐级上报→审批→反馈纳税人。
四、委托代征税款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办理委托划转税款的程序是:
1、纳税人凭身份证和其签字后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到选定的委托单位开设活期储蓄帐户。如纳税人已在该单位开设了储蓄帐户的可以使用原帐户,但纳税人必须到该单位办理以上手续。
2、受托单位收到纳税人交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后,为纳税人开户,并在“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填上帐号和身份证号码。
3、纳税人参与“银税一体化”后,可采取到银行网点划卡纳税、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任何一种方式。
4、对于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申报纳税的,在其存款余额足够的情况下,受托单位按照协议规定从其帐户中向地税部门划转税款。
5、纳税人未在规定限期内申报纳税的,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受处理,方可申报纳税。
流程图:
纳税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开设活期储蓄帐户→申报扣税→划转税款→纳税人。
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税款→收取税款→开具完税证明→填制缴款书、报告表→划解税款→结报票款。
五、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此种方式适用于帐证不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1、核定程序
(1)组织典性调查。依据纳税人自行申报和地税机关日常控管情况,将纳税人按行业(经营项目或产品)、地段、规模进行分类,选择有代表性的、税法遵从度比较高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采集相关数据。
(2)测算确定各行业的定税参数、定额标准和调整系数。 依据典型调查的数据,采用同行业推算法、成本推算法、以产定销法、费用推算法、发票控制法、现场调查法、库存盘点法等方法,测算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所得额);按照不同行业(项目或产品)确定相应的定税参数,换算出经营额的单位定额标准;根据同类纳税人的个性差异确定调整系数。并将已确定的参数、系数和定额标准设定在计算机程序内。
(3)采集核实全部定期定额纳税人与参数、系数相关联的基础数据,录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应纳税定额。
(4)对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税收定额进行评议核准,经公示后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纳税人执行。同时将定额核定情况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管理规定
纳税人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之前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批,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没有使用的发票,交回有关证簿。
在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实地检查。发现虚假停业的,除了按照规定补征应征税款之外,还将按照偷税处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当在恢复经营之前五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之前五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延期。
新核定税额的纳税人,如在核定期内当月实际经营额变动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在次月10日内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定额,并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实际经营额高于已核定定额20%以上不按规定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调整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