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  页 | 走进潍坊地税 | 纳税呼叫中心 | 涉税信息公开 | 网上办税服务
全站搜索:  

 

税讯快报 网上展馆 纳税提醒
我要咨询 最新访谈 需求调查
发票预约 网上报税 网上申请

 
您的位置首页涉税信息公开办税指南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
账簿管理
复议诉讼
纳税申报
税收检查
办税机构
税款缴纳
税务代理

网上报税
处罚规定

"双委托"
减免退税

发票领购
行政许可

发票代开
涉税审批


税务登记

  一、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受理人员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应当场退回纳税人;受理人员在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并制作《 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二、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受理人员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应当场退回纳税人;受理人员在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并制作《 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应享受工本费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三、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受理人员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应当场退回纳税人;受理人员在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并制作《 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应享受工本费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四、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受理人员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应当场退回纳税人;受理人员在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根据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核准、发放证件

  核准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五、变更登记(其他)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受理人员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应当场退回纳税人;受理人员在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其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属意见,经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如对于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中信息有疑点的,须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

  3.资料归档

  六、停业登记

  (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提供证件是否有效。

  2.受理审核

  (1)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如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

  (2)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5)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

  3.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经系统录入停业核准信息,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交纳税人。

  4.资料归档

  七、复业登记

  (一)业务概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核准

  (1)按照《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将收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返还纳税人并启用;

  (2)准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满次日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按准期复业处理,在系统中正确录入复业信息。

  2.资料归档

  八、注销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未按规定时限,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2)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清算,主要有以下内容:

  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下列涉税事项:

  (1)取消相关资格认定

  (2)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3)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

  (4)办结申报事项

  (5)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

  (6)未结案件

  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实地清算,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通过以上审核,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系统录入注销登记信息,制作《 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联系方式   |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网站地图   |   操作指南   |   邮箱登录
Copyright © 2008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5024594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399号 电话:0536-8879011 邮编:261061
技术集成支持: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网站平台提供: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