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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审批


行政许可

  之一:行政许可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附表见下页):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办理。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资质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3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

1

3

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

原件

1

4

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5

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复印件

1

6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复印件

1

7

企业承印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

原件

1

8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9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0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二、受理

  受理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及内容:

  (一)审查方式

  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二)审查内容:对申请人的硬件、软件设备等实际印制发票能力进行核查。主要包括考察发票承印企业硬件、软件设施,如设备生产能力,厂房、库房条件等;考察申请人的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情况;考察申请人的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情况;考察申请人的包装、运输及交付情况等。

  (三)审查标准:根据每种发票的设计要求及税务部门的需要确定具体标准。

  (四)告知利害关系人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

  对于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建议。

  四、决定

  决定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

  六、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发票准印证

复印件

1

3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4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5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程序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准予变更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并按规定核发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企业印制发票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并按规定核发新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

  八、注销

  注销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山东省地税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附件:1、《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见左下角附件1)

  2、企业承印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

  附件2

  企业承印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发票印制企业各项标准的要求,我申请企业郑重承诺:

  一、如果本单位未按照贵局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发票印制和发票专用品管理,以及成品发票和发票专用品的安全保管制度与措施,出现责任事故的,本单位愿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本单位未按照贵局规定的样式、数量、质量标准印制发票或未按期交货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三、如果在本单位发生任何与发票印制有关的失密、泄密、丢失票据等涉及国家秘密泄漏的事故,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由于火灾、失窃等原因导致发票损毁、丢失的,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如果本单位违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印制的其他要求,造成经济损失和纠纷的,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日期:       

  之二:行政许可名称: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我省或我省境内跨市、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已办理过报验登记,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

  (二)申请期限: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附表见下页)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发票领购簿

复印件

1

原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

3

发票领购申请表

原件

1

3

原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1

  不用核对

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原件

  1

5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6

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7

银行开户帐号

复印件

1

8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是公民时

9

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及租赁协议

复印件

1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0

自有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土地证

复印件

1

11

报验税务机关登记证明

原件

1

12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3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及内容:

  1、核查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2、纳税人如采取租赁形式注册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租赁协议和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原件进行查验,核查出租租赁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与申请人提供的租金发票的开具人是否一致。

  3、核查经营规模及项目。

  4、核查税务登记其他基础信息。

  审查方式以书面为主,特殊情况可进行实地审核,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式样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需要提交发票保证金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为申请人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对需要提供担保人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申请人、担保人三方签署《担保书》。

  六、公告

  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应同时在地税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发票领购簿

原件

1

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发

3

发票领购申请表

原件

1

4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5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6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无固定格式的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本程序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准予变更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并按规定核发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

  八、注销

  注销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许可超过180天的;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之三:行政许可名称: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或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实行全省垂直性管理的行业性企业或印制门票类发票的企业: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

  4、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无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5、有发票专用仓库,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保卫措施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二)申请期限: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附表见下页)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企业专用发票印制申请表

原件

4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

4

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的票样、使用范围及年度印制计划

原件

3

5

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

原件

3

6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7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8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实行行业性管理的企业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受理。

  使用门票类发票的企业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受理。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实行行业性管理的企业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使用门票类发票的企业为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8 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及内容:

  1、审核申请人印制企业专用发票的资格、理由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专用发票式样、内容是否能满足税务机关税源监控的需要。

  3、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专用发票式样是否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需要。

  四、决定

  决定机构:实行行业性管理的企业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使用门票类发票的企业为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相关地税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相关地税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决定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实行行业性管理的企业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使用门票类发票的企业为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相关地税机关将决定文书和《企业专用发票印制申请表》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应同时在地税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自印发票名称、式样,增加发票种类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附表见下页)。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税机关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企业专用发票印制申请表

原件

4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

涉及发票名称变更的

4

企业专用发票式样

原件

3

涉及发票式样、种类变更的

5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6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7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八、注销

  注销机构:实行行业性管理的企业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使用门票类发票的企业为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之四:行政许可名称: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1、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发放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

  2、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的;

  3、所取得的税款能够专户存储。

  (二)申请期限: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附表见下页)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复印件

1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1

5

银行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1

专存收取的代售印花税票款。

6

安全保证说明

  原件

1

加盖单位公章

7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8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9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申请人为企业的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为所在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下同)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及程序:

  1)是否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

  2)是否能够建立安全保管代售印花税票、款的制度;  

  3)是否建立专户存储代售印花税票款。

  四、决定

  决定机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并与申请人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六、公告

  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应同时在地税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附表见下页)。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本程序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准予变更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发新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复印件

1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1

4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5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6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制作《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发新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八、注销

  注销机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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