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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装修及二手房转让纳税计算

发布时间:2008-10-21

  一、个人出租住房纳税计算

  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房产税=租金收入×4%;租金收入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房产税=租金收入×4%,营业税=租金收入×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租金收入×0.165%(临朐、昌乐为0.135%),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0.5%

  二、纳税人出租其他性质房屋纳税计算

  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达到起征点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营业税=租金收入×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租金收入×0.55%(临朐、昌乐为0.45%),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0.5%,土地使用税=租金收入×0.5%,印花税=租金收入×0.1%

  三、房屋装修纳税计算

  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税营业额x综合征收率。综合征收率,依照《税收及附加综合征收率分解表》执行。

  税收及附加综合征收率分解表

  1、营业税税率3%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附征率 0.15%0.33%

  3、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0.57%0.75%

  4、印花税税率 0.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二手房转让纳税计算

  全额征收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营业税额=房屋转让收入×5%

  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营业税额=(房屋转让收入-购置或受让原价)×5%

  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房屋转让收入×1%(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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