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税”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地方税务执法行为,提高地方税务检查质量和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潍坊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家查账多家认账”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其检查结果一经认定,在系统内予以认可,其他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就同一涉税事项进行重复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含县级)成立“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务检查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机关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职能科室、稽查、征收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务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检查计划的审核,组织复审、承办会审有关事项及定期公布检查结果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检查计划;
(二)对查处的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定案;
(三)对检查过程实施监督;
(四)对税务检查的有关事项进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 实行归口管理,统一集中税务检查权。市、县稽查局负责组织各类税务检查。市、县涉外分局负责涉外企业的日常税务检查。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由地税涉外分局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稽查局组织开展税务检查,应编制税务检查计划,填写“潍坊市地方税务系统‘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务检查计划审批表”(以下简称检查计划审批表),报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检查计划已经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再变动。上级机关下达的检查计划,下级机关必须执行,对同一检查对象,同一检查时限的同一检查内容,下级机关不得安排重复检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异常申报,有偷、逃税嫌疑等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对各单位编制的检查计划,应在5日内批复。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应对以往年度及本年度的涉税事项进行综合检查,力避单税种、单项目的重复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应事先通知被检查对象(大案要案、举报案件除外)。对被检查对象的税务检查实行不间断检查(法定节假日除外),检查时间每户一般不超过10天。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应按纳税人纳税信誉情况划分类别,区别对待,分类检查,对纳税人原则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复检查:
(一)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专案稽查;
(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三)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
(四)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检查;
(五)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部署的专项检查;
(六)审理委员会认定需要特别检查的项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下(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检查,须层报市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经市、县级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的检查,应于检查完毕后次月5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市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稽查局实施税务检查,应告知被检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查处,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稽查完毕后,查补税款或罚款由稽查局按规定组织入库。
第十四条 实行主查制。地税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检查,严格检查程序,正确使用税务文书,检查人员必须在工作底稿上签字,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负责,主查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主审制。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写出“税务稽查报告”,并填制“潍坊市地方税务系统‘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务检查结果认可书”,附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送本检查单位审理人员审理。主审人对审理结果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复审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复审的,应组织力量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实行会审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会审的,应组织会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真实,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进行会审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处理不当以及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等情况,应作出会审结论,责成检查单位五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对已审批的检查计划和检查处理结果,定期在系统内予以公布,各单位必须认可。
第二十条 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地方税务检查承诺制,公开向纳税人承诺。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认为地方税务机关违背承诺,对其重复检查的,可向同级审理委员会举报或申诉。
第二十二条 严肃检查纪律,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宴请、馈赠;不得参加被检查对象组织的旅游、娱乐活动;不得谋取任何个人利益;杜绝关系税、人情税。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审理委员会对检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因检查人员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检查结果不实或错案的,按照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