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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方税务系统“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务检查暂行办法

1999-07-01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税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地方税务执法行为,提高地方税务检查质量和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潍坊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家查账多家认账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其检查结果一经认定,在系统内予以认可,其他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就同一涉税事项进行重复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含县级)成立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务检查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机关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职能科室、稽查、征收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务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检查计划的审核,组织复审、承办会审有关事项及定期公布检查结果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批检查计划;
  ()对查处的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定案;
  ()对检查过程实施监督;
  ()对税务检查的有关事项进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
 实行归口管理,统一集中税务检查权。市、县稽查局负责组织各类税务检查。市、县涉外分局负责涉外企业的日常税务检查。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由地税涉外分局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稽查局组织开展税务检查,应编制税务检查计划,填写潍坊市地方税务系统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务检查计划审批表(以下简称检查计划审批表),报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检查计划已经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再变动。上级机关下达的检查计划,下级机关必须执行,对同一检查对象,同一检查时限的同一检查内容,下级机关不得安排重复检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异常申报,有偷、逃税嫌疑等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对各单位编制的检查计划,应在5日内批复。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应对以往年度及本年度的涉税事项进行综合检查,力避单税种、单项目的重复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应事先通知被检查对象(大案要案、举报案件除外)。对被检查对象的税务检查实行不间断检查(法定节假日除外),检查时间每户一般不超过10天。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应按纳税人纳税信誉情况划分类别,区别对待,分类检查,对纳税人原则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复检查: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专案稽查;
  ()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
  ()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部署的专项检查;
  ()审理委员会认定需要特别检查的项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下(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检查,须层报市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经市、县级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的检查,应于检查完毕后次月5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市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稽查局实施税务检查,应告知被检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查处,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稽查完毕后,查补税款或罚款由稽查局按规定组织入库。
  第十四条
 实行主查制。地税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检查,严格检查程序,正确使用税务文书,检查人员必须在工作底稿上签字,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负责,主查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主审制。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写出税务稽查报告,并填制潍坊市地方税务系统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务检查结果认可书,附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送本检查单位审理人员审理。主审人对审理结果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复审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复审的,应组织力量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实行会审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会审的,应组织会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真实,资料是否齐全;
  ()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进行会审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处理不当以及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等情况,应作出会审结论,责成检查单位五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对已审批的检查计划和检查处理结果,定期在系统内予以公布,各单位必须认可。
  第二十条
 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地方税务检查承诺制,公开向纳税人承诺。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认为地方税务机关违背承诺,对其重复检查的,可向同级审理委员会举报或申诉。
  第二十二条
 严肃检查纪律,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宴请、馈赠;不得参加被检查对象组织的旅游、娱乐活动;不得谋取任何个人利益;杜绝关系税、人情税。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审理委员会对检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因检查人员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检查结果不实或错案的,按照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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