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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实施意见

潍政发[2003]49号 2003-06-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依法加强协税护税,强化税源监控,进一步搞好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努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地方税收源泉管理的重要作用和政策法规依据 
  加强地方税收源泉管理,是上级党委政府加强税收管理的要求,是税收征管法律政策的规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迫切需要。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强化税收征管。国务院强调要严格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十六字方针。省委、省政府多次重申要严格税收征收管理。当前加强地方税收源泉管理,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的需要。《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税收征管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三)立足地方税收特点,强化户籍税源监控、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地方税收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隐蔽性强,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协税护税,从源头上搞好监控。加强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可以从根本上做到堵漏增收,既能保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又能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地方税收源泉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责任义务 
  地方税收源泉管理,主要是加强税收户籍管理,强化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租赁业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重点行业、项目的税收管理。 
  (一)税收户籍管理 
  凡在我市范围内负有缴纳地方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户籍控管。 
  1、工商部门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各类企业和个体业户开业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民政部门每季向地税部门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情况;财政、人事、物价部门每年向地税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登记情况;地税部门负责信息汇总比对,查漏补缺,搞好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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