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效,实现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市局根据省局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潍坊市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理顺管理流程,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征管质效,挖掘增收潜力,实现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根据《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应纳入全市地税系统集中统一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包括:
(一)纳入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
(二)经发改、经贸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已开工但未完成立项手续的;
(三)地税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重点管理的其他项目。
对已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仍按照原办法管理。但其项目相关数据信息资料,应一并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统计分析。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分类标准划分项目类型:
(一)工业建设类,包括工业、国防、能源建设;
(二)农业建设类,包括农、林、牧、水利建设;
(三)基础设施类,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地质普查、勘探、建筑业等建设;
(四)商业建设类,包括商业、饮食、营销、仓储、综合技术服务业等建设;
(五)办公用房建设类,包括各级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管理机关的办公用房等建设;
(六)居住建筑建设类,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建设;
(七)公共建筑建设类,包括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用事业、咨询服务、宗教、金融、保险等建设;
(八)其他建设类,指除以上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九)技术改造类,指为科技更新、调整产业结构、产品更新换代,而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工作,在遵循“分级采集、统一监控、属地管理、重点分析”管理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依托综合治税、分类重点监控、加强评估检查、推行以票控税、强化信息化支撑”管理方式,抓住甲方供料、转包分包等管理薄弱环节,规范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措施,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住、管好、管到位。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是对重大建设项目从立项、征地、设计、建设、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营等各个环节涉及地方税收各项应税业务的管理。主要包括:信息采集、登记管理、申报征收、发票管理、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和评估检查等内容。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基层分局三级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网络,确定管理部门,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目标任务,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绩效考核。
第七条 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部门职责:
(一)牵头落实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及目标考核工作;
(二)采集、整理、分发本级次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定期汇总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监控全市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应税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提出指导性工作意见;
(四)汇总上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统计报表和收入分析;
(五)定期调研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情况;
(六)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级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部门职责:
(一)牵头落实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及目标考核工作;
(二)协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
(三)对上级传递来的以及本级采集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进行分发、调查、核实,动态掌握本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四)监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特别是工程应税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或提出管理意见;
(五)汇总上报本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统计报表和收入分析;
(六)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基层分局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辖区内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其他认为应纳入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税收管理;
(二)对上级传递来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反馈,据实纳入管理台账;
(三)对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实现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和日常检查;
(四)汇总上报本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统计报表和收入分析;
(五)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定期从发改、经贸、国土、建设、规划、交通、公路、水利、商检、海关等部门获取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并及时整理,以《重大建设项目信息传递单》形式,逐级分发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一条 定期从发展和改革部门采集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立项等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信息。包括基础建设、房地产开发、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等项目计划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额、资金来源、年度计划等信息;
(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包括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建筑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建设年限、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信息;
(三)重大建设项目进度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当月完成投资、资金到位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施工单位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定期从经贸部门采集重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信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型号名称、承担单位名称、项目创办内容和技术指标、主管部门、协作单位、完成年度、项目经费(贷款、自筹、总额)、经济效益(年销售收入、年利税、年出口创汇、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定期从规划部门采集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信息。主要包括规划证编号、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资金计划数、审批数、支出类别、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定期从国土资源部门采集重大建设项目占地等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发放、土地转让(出让)等信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土地使用者、坐落地点、土地面积、土地等级、转让人等信息;
(二)重大建设项目采矿许可证发放信息。包括采矿人、开采矿产种类、采矿年限、采矿地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定期从建设部门采集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等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名称、中标单位、中标价、中标单位电话、联系人、开(竣)工时间等信息;
(二)重大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包括在建设部门备案的本地、外来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营业证编号、备案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重大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包括合同备案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面积、造价、工程工期、签订时间等信息;
(四)重大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隶属行政区划、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金额、联系电话、开工日期等信息。
第十六条 定期从公路、交通部门采集重大建设项目公路建设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建设项目公路改造计划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建设里程、路面宽度、桥梁数量(座、延米)、投资额等信息;
(二)重大建设项目路网改造工程信息。包括工程项目、设计标准、投资总额、施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重大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进展信息。包括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第十七条 定期从水利部门采集重大建设项目水利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年度水利工程计划、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水利工程完工情况、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第十八条 定期从海关部门采集重大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报关信息。主要包括进口设备方名称、销售设备方名称及所属国别、设备进口报关数量、报关时间、设备类型及价款等信息。
第十九条 定期从商检部门采集重大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检验信息,主要包括进口设备方名称、销售设备方名称及所属国别、设备检验时间、设备类型、数量、价款等信息。
第二十条 实行税收管理员定期巡查制度。通过税收管理员定期到户巡查,将未经发改、经贸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已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税收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应纳入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项目信息,要实现各级地税部门信息共享,有效解决跨区域项目、外来施工单位等管理问题,为重大建设项目全面控管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基层分局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确认,分类整理项目基本信息、各类合同信息以及施工单位基础信息。对已确认为本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要及时登记《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台账》。
对上级分发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经核实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项目,要及时向上一级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对当季新增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应及时上报上一级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部门。
在省局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软件应用前,各单位可利用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税源一体化管理平台),实现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的网上登记、管理。
第四章 税收管理
第一节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属地管理。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及时督导外来施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税务事项告知制度。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向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其法定扣缴义务,对扣缴税种、计税依据、申报办法和发票管理等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告知,提醒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或拨付材料时,及时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政策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政策规定。在办税服务场所放置重大建设项目税收宣传材料;委托发改、经贸、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水利等部门发放重大建设项目税收宣传材料,使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宜。
第二节 申报征收
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部门应积极搞好税源预测分析工作。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等信息,分析投资额构成,明确应税投资额度,认真测算分阶段、分税种实现的税额,宏观掌握重大建设项目税源底数,及时登录《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预测分析表》。根据项目工程应税收入额度,合理确定税源控管方式,对工程应税收入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执行项目登记管理制度。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纸制和电子文档,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征管实际,选择有效征收方式。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发票管理手续。对符合自开发票条件的纳税人,要依托税源一体化管理平台,实行分项目明细申报纳税。
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由总承包人扣缴分包人相关税款;对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或者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相关税款。
为加强税收源泉控管,对符合办理委托代征条件的建设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可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代缴的税种及其权利义务,实行委托代征方式,有效控管零散税源。
第二十九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推行双向申报,全面掌握申报税款和扣缴税款信息。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从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实行按项目明细申报纳税,除应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建筑业附表外,还需附报按项目填写的《建筑业工程项目申报表》、《施工单位收款、收料情况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登记《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台账》。
建设单位(或付款单位)被认定为建筑业扣缴义务人的,应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代扣代缴税款台账》,如实记载项目结算付款情况及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地点、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时间和税额等信息,以备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每月在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其代扣的税款时,应填报《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登记《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台账》。
第三十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环节建筑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建筑业营业税有关规定,督促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税款结报。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或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建设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报送的工程项目登记、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项目注销等信息审核后录入税源一体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监理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等税收。
第三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安装调试环节的税收管理。对销售设备方(外国企业)安装调试设备取得的劳务费,及为进口设备方提供设备使用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销售设备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其代理人履行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没有代理人的,应及时督促购买设备方履行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其他应税行为的管理。
对建设单位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应按照规定征收或者代扣代缴相关资源税。
对建设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或者建设单位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应加强对转让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建造的房产未验收已投入使用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征收房产税。
对于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各应税合同,应在书立或领受环节征收印花税。
对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节 发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发票管理。依托税源一体化管理平台,积极推行“网络防伪税控发票”,从发票的取得、使用和缴销等环节严格把关,将施工项目的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信息纳入网络化系统管理,实现对建筑业施工项目登记、税种认定、税控发票、申报征收、比对分析、跟踪监控、绩效考核等环节的网络化实时监控管理,发挥“以票控税”作用。
第三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网络防伪税控发票: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执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三)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四)能够登陆潍坊地方税收税源管理信息一体化服务平台,开具网络防伪税控发票,按月办理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重大建设项目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省局“大集中”核心征管系统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完税凭证(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五)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六)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代开发票部门对涉及重大建设项目代开的发票,“申请开具项目内容”必须明细到项目名称,同时要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代开发票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有关信息。按月向重大建设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大建设项目代开发票汇总表》电子文档,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登记《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台账》。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建设单位加强发票管理规定的宣传辅导,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单位发票取得情况,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非法凭证入帐,建筑工程结算时必须取得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发售的《山东省潍坊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或代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第四十一条 各级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网络防伪税控发票开票信息、代开发票信息、纳税申报信息、扣缴税款信息、施工合同信息等进行稽核比对,对异常情况及时核查处理,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实现以票控税。
第四节 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到施工现场实地调查走访,对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税款缴纳和发票使用情况经常性比对分析,查找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甲方供料税收的日常管理。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核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执的合同内容,看其是否一致;对合同所载的内容进行分析,确定其是否真实;
(二)审查建筑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建设单位的“在建工程”、“开发成本”、“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确定是否存在甲方供料行为;结合工程施工实际,审查工程材料的拨付、领用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或者扣缴税款;
(三)查看工程预决算报告,分析构成工程总体的各部分料、工、费金额,分析施工单位是否按料、工、费全额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
第四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转包分包税收的日常管理。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核总包、分包、转包合同以及各施工单位所承包工程的价款,鉴别合同的真实性;
(二)查看建设单位向总承包人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总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按所收到的工程款全额缴纳税款;
(三)查看总承包人在劳务发生地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是否履行了法定扣缴相关税款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已完工未决算重大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看是否根据工程预收账款足额申报营业税;
(二)查看是否按工程形象进度计税,如果已完工后未决算,先按全部预算的金额扣除建设工程保证金后的余额征税,待实际决算后按实际决算金额征税;
(三)查看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的实际拨付情况,看建设单位对已拨付的工程款是否按相关规定扣缴税款,或施工单位是否主动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协调政府及职能部门,协助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可协调建设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环节,对税务登记事宜进行把关。对财政、公路、交通、水利等行政事业性单位拨付工程款的项目,可委托工程款支付单位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等相关税款。
第四十七条 市内跨县(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的地方税收,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共同上级地税机关按照工程预算的相关比例或其他办法协调解决。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税收收入统计分析工作。
按月对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进度、分施工项目纳税申报信息、建设单位扣缴或代征税款信息、网络防伪税控发票开票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代开发票信息等内容进行全面归集,筛选统计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完成情况,综合分析实现税款和入库税款的一致性、准确性。
对跨区域、外来施工项目,要本着不重叠、不漏项的原则,以项目为单位,统计该项目在本地区实现的税款。对于市内跨县(市、区)或者县(市、区)内跨乡镇的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的地方税收,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分别按在本地实际入库的税款统计报送,并由其共同上级地税机关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汇总统计。对一个建设项目多家施工单位不在一地申报和一个施工单位承接多个建设项目合并申报问题,要由税收管理员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统计。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级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部门,应按月汇总统计上报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分税种完成情况。要依托省局“大集中”管理系统和税源一体化平台,对相关数据信息认真复核校对,确保报表格式统一、项目完整齐全、数字准确真实,能够全面反映管理成果。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级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部门,每月根据统计结果突出重点税源项目,进行重点分析监控。
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部门要重点分析监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应税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情况,对于管理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跟踪问效。
县(市、区)级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部门要重点分析监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特别是工程应税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情况,对于管理异常情况,要及时提醒基层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完善管理措施,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质效。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级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部门,要按季分析所有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变化原因,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征收管理情况,重点分析建设单位供料、转包分包等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报告应包括本地重大建设项目控管情况,税收收入分税种、分项目类型、分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级别完成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收入的特点,影响重大建设项目税收收入增减变动的因素以及采取的组织收入的措施等方面,要做到有数据、有分析、有事例、有措施,切实能够对本地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六章 评估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从立项、征地、设计、建设、安装调试、试运营等各个环节涉及地方税收,应定期按照现行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对同项目不同阶段实现税款、同行业同类项目实现税款,以及税款实际入库与税收测算值等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甲方供料、转包分包等业务实施专项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确定的异常情况,及时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纳税约谈,预警提醒和及时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发挥纳税评估现有优势,积极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力量,借鉴统计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统计数据,结合“网络防伪税控发票”信息和日常管理信息,按照工业建设、农业建设、基础设施、商业建设、办公用房、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其他建设以及技术改造等分类搞好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纳税评估,逐步建立完善项目分类税负指标体系,通过预警提示异常情况,有针对性加强单项目税收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日常管理、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行为,以及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级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部门按照“一项一档”要求,及时对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在省局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软件上线使用前,要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的项目管理纸质、电子档案。“一项一档”管理内容包括:
(一)项目登记类资料;
(二)合同信息类资料;
(三)建设单位扣缴税款类资料;
(四)施工单位申报纳税类资料;
(五)发票管理类资料;
(六)建设单位供料类资料;
(七)纳税评估类资料;
(八)日常检查类资料;
(九)其他应纳入档案管理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工作流程图
2、重大建设项目信息传递单
3、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台账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预测分析表
6、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7、建筑业工程项目申报表
8、施工单位收款、收料情况报告表
9、建设单位付款、付料情况报告表
10、重大建设项目代扣代缴税款台账
11、重大建设项目代开发票台账
12、重大建设项目代开发票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