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处理行为,深化落实鲁政办发[2004]101号文件精神,根据《山东省地税系统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业务处理规程(试行)》,结合潍坊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全市地税系统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处理工作,均适用于本流程。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档案管理中,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单位提供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非法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信息采集、分析和传递
第七条 采集信息可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磁盘传递或者纸质传递等形式。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机构设置及职能等情况,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信息的采集工作。
(一)市局信息采集工作由地税局派驻行政审批中心办事机构、征管科、政策法规科、计统科、所得税科等职能科室(部门)负责,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可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信息采集部门。
各基层征收分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的乡镇(街道)各部门、企业和村(居)的信息采集。
(二)信息采集部门从相关单位采集信息时,由信息提供部门填写《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传递单》。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磁盘传递等形式取得的信息,由信息采集部门填制《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传递单》(包括纸质、电子材料),定期到信息提供部门签字核实,以便考核。
第九条 对户籍信息,定期采集、核对;
对税种信息,即时采集或者按月采集;
对定期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等信息,发布后10日内采集。
具体采集时限按照鲁政办发(2004)10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信息分析
(一)由各科室(部门)负责采集信息的,应当在采集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采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会同相关科室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确认涉税信息,对税种类信息进行初步分析,确认应税、免税项目,测算应税项目计税金额和预计应纳税款,并填写《社会综合治税信息采集情况统计表》;
(二)由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采集信息的,在采集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采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同时,会同相关科室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确认涉税信息,并对税种类信息进行初步分析,确认应税、免税项目,测算应税项目计税金额和预计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 信息传递
市局、县(市区)局及基层分局负责信息采集的部门在采集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传递单》、《社会综合治税信息采集情况统计表》等资料传递给同级综合治税办公室,双方在《社会综合治税信息资料交接表》上签字。
由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不需传递。
第十二条 各级综合治税办公室,按照信息来源部门、信息种类等,将采集的各种信息全部登记《原始信息台帐》。
第三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综合治税办公室按照税法规定和征管范围,确认涉税信息归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一)对户籍信息,根据相关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范围,确定户籍信息归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依据应税税种信息(不包括纳税申报信息,下同)反映的财产、行为、收入以及所有者所在(发生)地,确定税种信息归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同一涉税信息既涉及户籍,又涉及税种的,应当分别确认其归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对从计划、统计、经贸、财政等部门采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发展统计指标及发展情况等宏观经济信息,应当深入研究,结合税收征管与组织收入情况,定期形成有价值的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宏观税源状况和税收收入预测报告。
第十四条 综合治税办公室将采集的所有涉税信息分类登记《税种税源控管台账》或《户籍税源控管台帐》。
第十五条 各级综合治税办公室应当在确认或接到涉税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涉税信息以《涉税信息督办单》的形式依次传递给下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落实,直至纳入基层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接受督办涉税信息的地方税务机关收到《涉税信息督办单》后,应当将上级督办传递的涉税信息分类登记《税种税源控管台账》或《户籍税源控管台账》。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综合治税机构应当按照税法和征管规程的规定,对涉税信息逐项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基层综合治税办公室,对上级督办的涉税信息和本单位采集的涉税信息,按照征管范围,填写《征管责任区任务分配表》,经分局领导签字后,分配到征管责任区,明确办理时限,落实责任人。
负责落实涉税信息的责任人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将办理情况以《征管责任区任务落实表》的形式反馈同级综合治税办公室,经分局领导签字后存档。
第十九条 负责落实督办涉税信息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填写《涉税信息反馈单》,逐级向上反馈涉税信息的落实情况。
对不应由本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涉税信息,说明理由,退回传递的地方税务机关信息处理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综合治税机构应当登记涉税信息的落实情况。
(一)对按照规定时限办结的涉税信息,应当在《税种税源控管台帐》或《户籍税源控管台账》上登记办结,并注明税务登记证号、税款数额以及税票号码等信息。
(二)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结的涉税信息,应当责成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继续督导落实,直至税款征收完毕,并登记相关内容。
对年终未办结的涉税信息,转入下年度《税种税源控管台账》或《户籍税源控管台帐》,继续监控管理、督导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综合治税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格式统计上报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各类报表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综合治税机构应当每季度将综合治税信息采集、处理、落实和反馈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写出详细报告,提交给本级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要反映信息采集、处理、落实、反馈情况以及对加强征收管理的作用,并对社会综合治税整体效果做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综合利用涉税信息,将涉税信息的处理纳入山东地税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征管信息进行比对分析,作为应纳税额核定、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以及税务稽查选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其效用。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综合治税办公室在季度结束10日内,将户籍类涉税信息办理情况以《户籍类信息传递单》(附件11)的形式传递给同级负责征管的部门,作为检查、考核依据;将税种类信息的办理情况以《税种类信息传递单》的形式传递给同级纳税评估部门,作为纳税评估依据。
(二)基层综合治税办公室应在次月10日内,将上月与核定定额有关的涉税信息的办理落实情况,以《涉税信息落实情况表》传递给同级定额核定部门作为定额核定的依据;根据信息落实情况,对企业作出评价,以《社会综合治税信息落实情况评价表》的形式,提报给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部门,作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依据;对在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有偷税嫌疑的单位,以《税务稽查提报单》的形式,提请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是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搜集、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料均属于综合治税征管资料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文件、部门配合文件、信息采集资料、信息传递落实资料、信息反馈资料、各类统计报表、各类台帐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涉税信息资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及时录入相应的电子档案、电子台帐,汇总有关报表,保障信息资料规范、安全、完整。
政府文件、部门配合文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等按文件管理规定统一装订归档。
第二十六条 涉税信息资料保管期限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综合治税软件的应用按照省局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流程未规定事宜,按照《山东省地税系统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业务处理规程(试行)》和鲁政办发(2004)10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流程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流程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