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34号)的规定,为促进全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经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利用有效方式和途径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本次评定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评定范围。本次评定范围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评定范围为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业户以外的各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要评定依据是上述纳税人2006年、2007年两年相关涉税资料。
二、评定方式。为统一评定工作进度,此次仍采取分批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批选择2006年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国税、地税部门要首先对上期A级纳税人进行有关信息的搜集和筛选,确定出本次仍符合A级纳税信用等级标准的纳税人名单,首先进行公示。
第二批为国、地税共管的(除首批A级纳税人外)纳税人 。
第三批为国、地税单独管理的纳税人。
具体评定方式由各市国、地税局根据《办法》共同研究确定。
三、评定期限。为提高评定工作的时效性和影响力,在全社会大力营造诚信纳税的氛围,并配合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首批A级纳税人应力求于4月15日前在市级评委会评定结束,并同时在省、市两级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选择有代表性的A级纳税人在《大众日报》上进行公告,同时将被评定的全部A级纳税人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全部评定工作最迟在6月20日之前结束。各市首批A级纳税人评定结果清单(表式见附件)要于4月15日前、全部评定工作情况和评定结果清单要于6月底前按要求分别书面报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并附电子文档。
四、工作要求。为确保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国、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科学、透明、公平地开展评定工作,并注重主动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沟通信息,对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同时,要强化对评定后的各类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和服务,实施跟踪评估,及时按规定调整相应的等级级别,以促进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为“诚信山东”建设做贡献。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