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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地税局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2006-05-24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扎实落实好“管理年”工作部署,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纳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发布,是指由各级纳税评估机构对评估发现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管、申报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汇总整理,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以纳税评估预警信息的形式定期通报,并督促指导各基层管理单位或被通报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的管理服务性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分行业、分税种或重点税源大户的评估预警指标参数;

  2、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基层管理单位在各行业、各税种的税收征管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3、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较为突出的管理和纳税方面问题;

  4、在连续两次以上的纳税评估中出现同样问题的被评估企业及存在的问题;

  5、纳税评估复核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管理单位在纳税评估后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6、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问题;

  7、促进税收征管、提高申报准确性和加强企业纳税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等。

  第四条 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发布由市、县两级纳税评估机构分别发布。

  第五条 根据发布的对象不同,预警信息发布采取“点对点”和“点对面”两种方式进行。

  “点对点”预警信息发布,由纳税评估机构针对评估中发现征管方面问题较为集中的具体基层管理单位,以及在连续多次评估中出现同样问题的被评估纳税人,就出现的问题及相关管理建议予以定向发布和通报,督促整改提高。

  “点对面”预警信息发布,由纳税评估机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行业、各税种征管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予以整理总结,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面向所有基层管理单位予以发布或通报。并要求各基层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征管,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六条 纳税评估预警信息通过《纳税评估预警信息专辑》进行发布。

  第七条 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对象:

  1、各级基层管理单位;

  2、相关科室;

  3、相关企业纳税人;

  4、上报有关领导参考。

  第八条 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发布的时限:

  1、市局纳税评估预警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发布;

  2、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点对面”纳税评估预警信息,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季度终了后10日内发布,并在发布同时上报市局;

  3、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点对点”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可以根据情况随时发布和通报,并上报市局。

  第九条 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处理结果的反馈:

  1、市局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应根据发布内容及时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结果自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报市局。

  2、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基层管理单位应根据发布内容及时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结果自预警信息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报各主管局纳税评估机构。

  第十条 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考核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考核项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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