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房管局、地税局,市财政局、房管局、地税局各科室及直属机构:
为具体贯彻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6]4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切实搞好房地产业税收源泉控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市财政局、房管局、地税局共同研究,现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要求进一步重申和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管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一)严格落实“先税后证”要求。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和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其提供地税发票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与购房人名称等内容核对相一致后,方可为其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同时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上加盖“已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字样的印章。其中属于个人赠与的行为应要求其提供主管地税机关签署意见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后,方可为其办理。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必须将纳税人提供的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复印件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作为房产权属登记档案的要件处理,具备条件的须同时录入电子档案。各级房产管理部门今后研发应用的房产交易信息系统都应内嵌“先税后证”控制模块,有条件的单位要对现有房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依托信息化系统实现流程控制。
(二)各级房管部门可按照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地方税款,代征环节在缴纳契税之后、办理房产权属登记之前。应纳税额根据地税机关出具的《房产交易应纳税额确认书》确认。对单位转让自建房屋、个人出售5年以下非自建住房且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及合理费用凭证的,可根据转让收入额直接计算并代征税款。代征税款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印花税的征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代征税款后,受托代征单位根据确认的房屋转让收入额为纳税人开具《山东省潍坊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完税凭证编号、《房产交易应纳税额确认书》编号和纳税人房屋产权证号。对于免征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还应在发票上加盖“免征营业税”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字样的印章。受托代征的房产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地税机关的规定留存纳税人各项涉税资料,并定期传递主管财政、地税机关。
(三)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提供上月以下涉税房产信息和资料:1、房产开发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商登记信息、房屋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房屋预售价格信息、办理房屋产权证信息和房地产开发商工程项目的销售面积、售房合同等信息。2、房产转让信息。包括转(受)让方名称、转(受)让方身份证号码、转(受)让方联系电话、房屋位置、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房屋交易价格等信息和资料。3、其他涉税信息。各级房管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涉税需求,及时提供和通报其他房产信息和资料。
(四)各级房管部门为房屋产权人办理变更登记、补发房屋产权证件等相关手续时,应认真审核其房屋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房屋用途等相关内容,新证件应与原始信息保持一致。
(五)有条件的地区,房管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出具纳税人及其配偶在本地区拥有住房数量等相关情况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目前未全部建立电子档案、查询难度较大的单位,具备条件后要尽快实现房屋登记信息的自动查询。
二、地税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对从房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房产涉税信息进行整合归集,以县市区局为单位逐步建立房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加强对房地产业各环节的税收管理。要将各类涉税房产信息的比对分析工作,督办到各征管单位和岗位,提高征管质效。各级地税部门从房管部门取得的房产涉税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任何用途,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各级地税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同级房管部门,以便房管部门加强房产权属管理。各级地税部门应结合房产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需要,及时提供和通报房地产税收相关情况。
(三)各级地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对各类二级房屋交易行为应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可委托同级房产交易主管部门代征。地税部门应按规定与受托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同时,地税部门负责对代征人员进行政策辅导和培训。地税部门要定期将纳税人向受托代征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收回,与开具的完税证、发票等凭据进行比对核查。
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向受托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结算期由各县市区自行协商确定。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一)财政部门征收赠与房产契税时,应要求纳税人出具主管地税机关签署意见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后再办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同级地税部门及时划拨应付代征手续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地税部门、房管部门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对不同时期、不同地段、不同性质房产的交易实行统一的计税价格。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地税部门、房管部门有关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房管、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征管资源,建立起税源信息传递制度,做到信息共享。要保持经常联系,指定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房地产业税收源泉控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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