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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数据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地税发[2007] 44 号 2007-04-19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各分局:

  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大力推进“2007信息化建设应用年”活动现将《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数据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局(数据管理中心)。

  

  

  OO七年四月十九日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数据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税收数据管理,适应省级数据集中管理与应用的需要,规范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维护、使用、存储和考核等工作,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推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潍坊地税系统数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税收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涉税数据。

  第三条 数据管理工作包括:数据管理职责、数据标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维护、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发布、数据传输、数据存储(备份、恢复)、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质量监控、数据管理考核等。

  第四条 逐步提高税收数据资源利用效果,推动税收管理向标准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数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范。数据标准要严格执行总局、省局的统一标准。

  (二)分级管理。实行分层级的数据管理模式,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三)过程控制。建立数据从采集、报送、审核到应用、维护全过程的控制规范,保证数据质量,提高应用效果。

  (四)保障安全。建立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定期备份等安全制度,规范操作,做好病毒预防、入侵检测和数据保密工作。

  (五)数据共享。简并涉税资料,整合应用系统,做到入口唯一,实现数据一次采集,集中存储,共享使用。

  

  第二章  数据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数据管理职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地税局成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由数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落实数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市各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地税系统的数据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数据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综合数据管理办法、数据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的牵头制定、修改等;

  (三)负责税收数据的分析整理并出具数据指标报告;

  (四)负责税收数据的监测预测工作;

  (五)负责对基础数据质量的检测、发布、考核和清理完善工作。

  第七条 根据数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县、乡各级地税机关应在业务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和业务应用部门设立专、兼职数据管理员,明确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修正、分析应用、数据质量监控等数据管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全市各级征管、税管、法规、计统、稽查、综合治税、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部门是数据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所分管应用软件单项数据管理办法;

  (二)负责所分管应用软件数据的采集把关及日常应用数据分析工作;

  (三)负责所分管应用软件数据的日常管理审核工作。

  第九条 全市各级信息中心是数据管理的技术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数据维护、存储(备份、恢复)、传输、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二)本级权限范围内数据后台修正工作及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 全市地税系统所有应用税收软件的单位、部门是数据管理的业务应用部门,负责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应用工作。

  第十一条  数据管理职责划分:

  (一)全市税收业务数据指标的设定、修改统一由市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审核认定。

  (二)数据的采集、访问、维护的权限统一由市局信息中心及相关软件责任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三)数据的检测、监测、加工、分析、使用由各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同级信息中心及相关软件责任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四)对外公布数据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把关。

  (五)各级信息中心按照批准的数据处理内容和确定的数据使用权限进行权限设置和数据配置。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部门、岗位的职责划分:

  征收部门(指各级纳税服务中心、基层纳税服务岗)负责应征税款、入库税款,减免、提退、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各类登记(鉴定、认定)申请、许可(审批、备案)申请、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发票发售(开具)缴销以及其他前台涉税受理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

  管理部门(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基层税源管理岗)负责户籍管理、发票使用管理、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申报纳税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缓欠税管理、税款核定管理、纳税评估、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动态监控、税源调查等各项检查、调查、核实、执行工作的数据采集录入;

  稽查部门负责涉税违法案件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的案源管理、查处结果、执行情况以及涉税违法案件异地协查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

  计统部门负责税款提退、税收票证使用管理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含系统自动生成);

  综合治税部门负责综合治税类涉税信息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

  税管、征管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和权限负责许可、审批、认定等批复数据的采集录入;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案件查处、执法责任制考核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

  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呼叫等纳税服务信息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

  

第三章 数据标准

  

  第十三条 税收数据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数据采集标准和代码规范执行。总局标准中未包括的内容执行省局的统一规范。

  第十四条 在数据采集工作中,各级应严格依据省局制定的《税收业务数据采集标准》进行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修正、数据质量监控和管理考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五条 数据指标的设定和修改必须严格执行软件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凡使用省局统一软件的,市局对有关数据指标无权制定和修改,必须执行全省统一规范。使用非省局统一软件的,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所管软件的需求变化,及时提出设定(修改)数据指标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和时间要求,并明确数据录入部门、录入岗位和录入时限,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提交市局信息中心。市局信息中心应根据业务管理部门的需求,及时制定(修改)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权限设定和方法步骤等,并按时向业务管理部门通报所采集数据的指标内容变化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十六条 数据指标的确定应以有效实用和优化服务为目标,不断提高数据集中度和信息共享度,科学归并各项业务的同类、同属性指标,避免基层、纳税人重复采集(报送)数据。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七条 数据来源的途径主要有: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的数据。

  (二)税务机关内部产生的数据。

  (三)国税、地税部门之间传递的数据。

  (四)工商、房管、建设、国土等外部转来的数据。

  (五)其它来源的数据。

  第十八条 数据采集重点是原始数据的采集,原始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通过纸质资料报送的数据,通过电子传输报送的数据(含电磁介质报送的数据和网络传输报送的数据,下同);相关部门通过纸质、电子传输提供的数据;内部业务处理结果(检查、调查、核实、认定、审批等)产生的数据。

  第十九条 数据采集主要依靠各税收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录入(导入),现用应用系统不能满足数据采集需要的,通过相关系统的补录模块进行数据录入(导入)。

  第二十条 数据采集方式分为手工采集、数据电文导入和光学字符识别(OCR)、图形扫描等其他方式。

  为保障数据采集的质量,提高数据采集的效率,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录入。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数据录入质量,全市各级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资料数据的核对制度,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确保录入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数据采集录入前,操作人员应先将准备录入的原始资料或有关表证单书进行完整性、逻辑性、真实性审核,发现漏填、错填和逻辑关系不符的,应本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内部人员修正或补正;录入过程中,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应本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录入结束后,对关键数据应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保存并执行下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报送数据的,数据必须通过接收软件相应设置的完整性、逻辑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 在税务系统未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前,对实行电子传输方式进行数据报送的,全市各级各单位应建立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的核对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和质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总局、省局没有规定的数据采集标准规范,全市各级征管、税管、法规、计统、稽查、综合治税、纳税评估、呼叫服务等软件责任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数据采集岗位和软件覆盖面,细化工作职责,量化作业标准,结合业务操作规程,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录入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数据采集规范应包括数据来源、采集时间、操作岗位、操作步骤、操作内容和采集内容的逻辑校验等要素。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 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委托他人以本人用户名录入数据。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以自己名义录入的,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更改口令。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简化、归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数据,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

  第二十八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简化、归并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报表,统一采集,集中处理,自动生成,分别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减轻下级机关的工作量。

  

第五章 数据审核

  

     第二十九条 数据审核是确保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审核的重点是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一)及时性是指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与实际税收业务同步;

  (二)完整性是指数据采集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应表、证、单、书采集的要求进行,不得缺表或漏项,杜绝数据的机外操作和循环;

  (三)真实性是指数据采集要如实反映征收管理实际,以合法、真实的原始资料为依据,不得随意捏造;

  (四)准确性是指数据采集应准确反映征收管理实际,与纸质资料数据一致,数据之间逻辑相符,不得出现运算错误或逻辑错误;

  (五)规范性是指数据采集应按照统一的业务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条 全市地税系统各级各单位及相关岗位人员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范围,负责相关数据的日常审核。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全市建立三级数据审核制度,各级数据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采集数据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至具体的原始数据采集岗,限期补录修正。

  (一)基层分局数据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税收业务数据的日常跟踪及时复核,发现问题数据1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纠正,确保数据录入的质量。

  (二)县级征管、税管、法规、计统、稽查、综合治税、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业务管理部门数据管理员负责全县(市、区)业务范围内数据的日常跟踪及时复核,发现问题数据1个工作日内反馈基层分局确认并纠正,确保数据录入的质量。

  (三)市级征管、税管、法规、计统、稽查、综合治税、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业务管理部门数据管理员负责全市业务范围内数据的日常跟踪及时复核,发现问题数据2个工作日内逐级反馈基层分局确认并纠正,确保数据录入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 各级可采取人工抽样、数据软件检测等方式进行数据审核。对检索出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反馈至原数据采集岗进行补录修正。在数据应用环节发现的数据采集差错,应通过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数据管理员进行审核确认,然后反馈至原数据采集岗进行变更修正。

  第三十三条 审核中发现的差错如果属纳税人错填、漏填造成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

  第三十四条 数据审核岗人员与数据采集岗人员对数据问题有异议的,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定。

  第三十五条 对各级数据审核发现的问题数据基层分局已无权限修正的,严格按照本办法数据维护规定的程序开展修正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章 数据维护

  

    第三十六条 数据维护包括对数据中错误数据的修正、不完整数据的补充、垃圾数据的清理及历史数据的迁移等。

  三十七 全市各级征管、税管、法规、计统、稽查、综合治税、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业务管理部门应结合各应用系统制定详细的数据维护工作制度,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进行数据维护。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第三十八条 对错误数据的修正和不完整数据的补充全市统一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尚未录入应用系统或已录入尚保留修改权限的数据,需修改的,可由前台原数据采集岗根据审核意见纠正后重新录入(或直接纠正);

  (二)对已录入应用系统或纳税人通过网络填报的数据,经审核发现错误,前台原数据采集岗已无权限修改的,应根据具体业务工作流程和要求实行层级审批修正。

  第三十九条  对已录入应用系统需层级审批修正的数据,县级信息中心有权限处理的,应由数据修正申请单位及时提出数据修正申请,报数据所属软件的责任业务管理科室审核审批。县级信息中心同意修正或在接到同意修正的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

  对经确认不能予以修正的,有权修正单位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或相关人员说明原因。

  第四十条 对需由市级办理的数据修正事项,应由申请单位及时提出数据修正申请,分别报经区县局(市属分局)分管局长和数据所属软件的市局责任业务管理科室审批。市级信息中心在接到同意修正的申批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

  对经确认不能予以修正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数据修正申请单位及有关人员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的数据修正申请,各级数据管理的技术管理部门不予以修改。

  第四十二条 对经查实,属有关单位弄虚作假、人为调整指标等主观因素造成其无法自行恢复的数据错误,各级数据管理的技术管理部门有权不予修正,并向市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数据管理的技术管理部门应按照系统初始维护设置和上级部门分配的权限实施数据修正业务。执行过程中如遇权限调整,各级数据管理的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权限变动后十五日内向辖区内本级和下一级业务部门公告通知。

  第四十四条 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备份工作。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对每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记录,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四十五条 应用系统因数据平台转换、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历史数据转储、迁移的,由信息技术部门会同业务管理部门确定历史数据的处理方法,保证新旧数据的衔接和系统的平稳过渡。

  第四十六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数据的监控,定期检测数据的存储,分析数据的构成,提出数据清理优化的方案,经业务管理部门确认后,定期进行垃圾数据的清理。垃圾数据主要指过期的、重复的、没有使用价值的数据,不包括按规定应保留的历史数据。

  第四十七条 税收会计账务处理前,如所修正的数据不影响所属期已申报计税依据、应纳税款、入库税款数据的,可以进行数据覆盖;影响所属期已申报计税依据、应纳税款、入库税款数据的,应通过正常的更正途径处理。

  

第七章数据分析

  

  第四十八条 数据分析是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的数据进行分析,充分发掘数据中蕴涵的信息,形成有用指标数据值的过程。

  第四十九条 数据分析一般按照选题—分析—应用—反馈—再选题的方式进行,积极研究、探索科学实用的分析方法,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同时依据数据应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数据管理方法和手段,促进数据管理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十条 数据分析分为固定分析和专项分析两种。固定分析指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通过编制应用软件自动生成。专项分析的选题指标根据税收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问题需要专门设计,临时从前台或后台抽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数据资源,规范数据分析程序,积极探索数据获取、加工、计算、展现等过程的规律,不断探索和创新数据分析方法,提高数据分析质量。

  

第八章 数据应用

  

  第五十二条  数据应用分为直接使用和加工后使用。数据加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用数理统计、多维分析等科学方法对数据进行抽取、汇集、归类、挖掘、比对,并以报表、图形、文字等形式展现数据处理结果。

  第五十三条 各级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数据资源,深化数据应用,用数据描述现状,预测趋势,规范执法,加强征管,优化服务,提供决策支持。数据应用的任务一般包括:

  (一)整合应用系统的数据,建立数据关联关系,满足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业务管理的需要。

  (二)分析征管现状,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征管水平,规避管理风险。

  (三)运用税收经济指标和数学分析模型,实施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掌握税源分布状况,监控税源动态,预测经济与税收发展的趋势。

  (四)监控执法过程,跟踪执法结果,检查执法质量。

  (五)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全面考核和监控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统筹规划、合理分布数据,实现各类数据的全面共享,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税收服务。

  第五十四条 全市数据加工统一由各级数据管理中心承担,信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业务管理部门有特殊需求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及时向同级数据管理中心提出,各级数据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供已加工数据列表和数据使用授权,以保证各级、各部门业务管理需要。

  第五十五条 数据加工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为满足日常税收业务需要,利用数据加工工具进行数据加工,供各部门日常管理使用,可直接展示数据处理结果;另一层次是满足评估分析和辅助决策等数据应用系统的需要,利用数据加工工具或专用软件对数据加工或进行系统间的数据衔接。

  第五十六条 全市各级信息中心负责数据加工软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数据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数据,负责管理本单位、本人口令,不得越权使用数据;不得采取任何方法破坏数据;对所使用的涉密数据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章 数据发布

  

  第五十八条 数据发布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各单位必须建立数据发布制度,明确数据发布职责,依法发布数据:

  (一)可向纳税人本人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除稽查在查案件以及其他涉密信息之外的纳税人本人的涉税信息;

  (二)可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告的欠税、非正常户、违法违章信息, 停业、纳税定额、纳税排行、信誉等级等名册,发票中奖信息及发票流失、真伪信息等;

  (三)可在国地税之间传递、共享的信息主要包括:税务登记信息、关联发票信息、核定认定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税款征收信息、所得税管辖信息、委托代征信息、违法违章信息、稽查信息、司法救济信息等。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

  第五十九条 各级各单位对外公布数据必须报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对外公布,否则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和分布数据。

  

第十章 数据传输

  

  第六十条 各级各单位应针对各项数据传输工作,设置专门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考核制度。

  第六十一条 数据传输工作严格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时间要求,不得延误。由于特殊原因,数据发送方不能按时完成数据传输任务时,应及时通知数据接收方,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传输。数据传输完成,双方应及时进行数据对账。

  第六十二条 数据传输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未经批准不得借助其它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使用可移动载体进行数据传输的,传输完毕后,必须从载体上完全清除数据。

  第六十三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内部信息的传递,如任务下达、信息交换、调查统计、报表报送、成果报告、情况通报等,应采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

  能够通过应用系统查询得到的信息或生成的报表,上级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下级机关报送。

   第六十四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测网络运行状况,及时发现解决网络传输中的问题,确保数据传输网络畅通。

  

第十一章 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

  

  第六十五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

  第六十六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整理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

    第六十七条 各类数据由信息技术部门统一集中存储和备份。

  第六十八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期限,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

  第六十九条 已做备份的数据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十条 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对应用系统中存储时间长、使用频度低的历史数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结转、存储,长期妥善保管,并随时可供调取应用。重要数据应异地存放。

  第七十一条 数据备份文件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

  

第十二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全市各级信息中心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数据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

  第七十三条  为统一规范操作权限,全市各级各单位操作人员的录入权限、访问权限、维护权限应先由各业务管理部门按照部门、岗位的职责分工,提出权限设定规则,报数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信息技术部门予以维护,任何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十四条 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用户身份验证。应用系统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用户名、密码,并按不同权限级别,对用户口令加密保护。操作人员应注意自己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

  第七十五条  数据安全实行专人负责制。信息技术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数据及磁介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数据库的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员制度,制定和明确管理员用户和数据查询用户的操作权限及规程,关键数据库管理岗位应设两人或两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存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处理。

  第七十七条 对各类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对涉及纳税人隐私而未征得纳税人同意或按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数据,不得对外公开,也不得用于业务以外的其它目的。

  第七十八条 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应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七十九条 各级各单位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管理员用户应掌握和运用数据库访问跟踪布控技术,加强对数据库的核查与监控。

  第八十条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磁带、磁盘,应在质量保证期内(一般为一年)进行转储,以防止数据失效造成损失。

  第八十一条 系统维护和数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信息系统应用数据的安全: 

  (一)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规范,完善内部控制;

  (二)加强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三)实时监控数据库的访问情况,定期审核和更新数据库的口令等。

  

第十三章数据质量监控

  

  第八十二条 数据质量监控是全市各级数据管理中心以税收业务规程为基础,通过建立数据质量指标体系和设置过错类别,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一定时期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认证、鉴定与评价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八十三条 数据质量监控应按照分途采集、集中比对、管住增量、强化责任的原则,对数据采集和处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逻辑性、及时性进行监控。

  第八十四条 全市地税系统建立市、县、乡三级数据质量监控联动机制,实行市局数据管理中心、县级数据管理中心、基层分局数据管理员三级监控联动。

  (一)市局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数据质量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全市数据质量监控检测结果。

  (二)县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市、区)范围内的数据质量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全县(市、区)数据质量监控检测结果,指导基层分局落实市、县两级数据质量监控检测结果。

  (三)基层分局数据管理员负责督导落实辖区范围内的市、县两级数据质量监控检测结果。

  第八十五条 各级数据管理中心应建立相应的数据质量监控机制,采用人机结合等方式,以一定形式对本地区数据质量实施监控审核,并及时发布监控结果。

  第八十六条 各级数据管理中心应于年度开始10日内制定年度数据质量监控检测计划,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有计划开展全年数据质量监控检测工作,并报上级数据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十七条  各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对数据质量监控发现的问题数据限期督导基层分局完成修正,一般最长要求5日内完成,并将修正结果报发现问题的数据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十八条 对数据质量监控发现的问题数据严格按照本办法数据维护规定的程序开展修正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章 数据管理考核

  

  第八十九条 数据管理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税收信息化的应用效果。各级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制定具体的数据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切实有效的数据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第九十条 数据管理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各级可采取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人工抽检考核和机器全面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强化数据管理考核。市局将通过数据检测软件等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地税局数据采集质量情况,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地税局数据管理工作实施百分制考核,主要考核项目包括:

  (一)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二)数据录入是否及时,数据采集是否完整;

  (三)数据内容是否准确,抽取展示是否按时;

  (四)审核差错是否修正,数据维护是否及时;

  (五)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第九十一条 市局数据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针对各应用系统和业务管理的实际,制定全市数据管理考核办法并于年度结束20日内完成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地税局的数据管理考核工作。

  第九十二条 数据管理考核办法应突出数据录入、审核、维护、备份、安全等重点环节,进行指标量化。依据《税收业务数据采集标准》,对必录项的考核指标,在采集录入环节,其及时率、准确率、完整率必须达到95%以上;经过审核、修正后,其“三率”的考核指标应达到99%以上。数据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九十三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发生下述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可根据其危害程度、过错大小、情节轻重等,依据执法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追究相应责任:

  (一)数据录入不及时,造成下一环节工作延误的;

  (二)数据录入不规范、差错率连续居高的;

  (三)未认真履行数据审核职责,造成大量数据差错不能及时纠正的;

  (四)未及时进行数据维护,造成应用环节数据严重失真的;

  (五)未按规定存储和备份数据,造成数据丢失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系统维护,或因过失引发信息系统运行障碍造成数据丢失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管理防范措施,造成计算机系统瘫痪或病毒侵害严重,严重影响数据传输和存储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保密制度,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九)擅自对数据、权限进行修改、删除,或擅自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密码进行操作访问的;

  (十)其他过错行为。

  对有意破坏、恶意攻击税收应用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涉嫌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地税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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