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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潍地税函[2006]12号 2006-02-27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与微机定税工作搞好衔接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的免征面将进一步扩大,这就对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利用这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时机,认真做好微机定税工作,搞好典型调查和普遍调查,落实税收定额听证制度,力求使税收定额定得实、定得准。要通过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不仅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的税收定额进行公开,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也必须同时进行公告,保证纳税人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增强社会监督的工作力度,有效地避免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

  二、进一步规范申报管理,加强对临近起征点纳税人的控管

  我市临近起征点标准初步确定为4000/月。对月计税营业额在4000元以上(含4000元)至5000元临近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实行按季申报;对其他未达起征点实行按半年申报。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临近起征点纳税人的日常监控,定期调查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动情况,对月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其依法申报纳税。

  三、强化发票使用管理,实现“以票控税”

  (一)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只能领购使用《山东省潍坊市通用定额发票》。申请领购机打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予批准。

  (二)对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执行发票交旧购新制度。

  (三)对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比照对下岗再就业纳税人的管理规定,在领购发票时一律在发票联和兑奖联骑缝处统一加盖“未达起征点发票专章”(规格与下岗再就业专用章相同,各单位可自行刻制),同时在发票联上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四)加强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发票销售人员要逐次逐笔登记发票领购簿《代开发票记录》。纳税服务中心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比对,发票销售人员要详细核实纳税人上月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要按规定全额征税;连续三个月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同时要按规定进行定额调整。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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