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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潍地税函[2009]67号

2010-04-06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的11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的45%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的1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的65%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做好数据维护和文书调整工作

  新开发的印花税核定系统增设了《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修改简并了原有的《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且核定比例进行了调整,请各单位按照新核定比例对后台数据进行维护,并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相关文书进行调整,确保自2月份申报期起实现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顺利运行。

  三、注意做好政策变化的宣传培训

  购销合同无论从涉及范围到收入规模都是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中占比重较大的税目,且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环节的简化涉及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两大变化,核定比例形式上发生较大变化。各单位要将政策变化传递到基层,认真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新旧政策的衔接,注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比例,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核定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对在核定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税收管理一科)。

  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1印发

  校对:李 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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