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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国有土地转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地税发[2009]24号

2010-04-06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国有土地转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税收管理二科)。

  OO九年五月七日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5月7印发

  校对:耿忠源             25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国有土地转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重实践、稳税基、严征管、强稽查、上水平”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转让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转让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凡转让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各项涉税事宜。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一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依法加强土地税收转让环节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土地转让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先税后证”控制把关,将申请人出具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作为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前置条件,实现土地转让环节各项地方税收的全面统算统管。

  第六条 土地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和《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的开具,原则上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未足额缴纳土地转让涉及所有税种的纳税人,不予开具《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完善对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税收控管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规定,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

  对房地产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已销售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对已销售房地产未全部缴纳相关税款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对已销售房地产涉及的所有税种全部已完税的(对依照预征率足额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可暂按已完税处理),方可为房地产企业申请人开具《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并由房地产企业凭《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生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转让行为时,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转让方、受让方或者买卖双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无税务登记证件的提供其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及其复印件;

  (三)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及复印件;

  (四)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以及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

  (五)房地产评估报告;

  (六)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完税凭证;

  (七)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纳税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涉及的税种进行准确认定并审核应纳税款,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对审核无误且涉及所有税种全部已完税的,主管地税机关方可为申请人开具《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申请人凭《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九条 符合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前,应到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减免税额或办理减免税手续,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并报送转让方、受让方或者买卖双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无税务登记证件的提供其身份证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及其复印件,土地转让和房屋买卖合同及复印件,并根据适用的不同减免税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二)能够证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对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的有效资料;

  (三)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含20%)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证明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申请人提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在认真审核并确认涉及所有税种已经完税的前提下,对符合土地增值税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方可开具《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申请人凭《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全部应纳税款后,根据完税凭证上确认的土地转让收入额或房地产转让额,为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对符合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山东省潍坊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对《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和《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严格管理,统一印制,并分别进行编号,号码统一设置为16位,其中前6位为当地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办理年度后两位,后8位由各县市区局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

  2、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

  附件1

  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

                  编号:   

       国土资源管理局:

         (单位或个人)现有土地一处,位于    ,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    ,转让给       ,转让金额      元(人民币),已在我局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元,完税凭证号     

  特此证明。

  开具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主管地税机关(盖章)

    

  备注:本证明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国土资源部门留存一份。

  附件2

  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

  编号:    

       国土资源管理局:

         (单位或个人)现有土地一处,位于    ,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    ,转让给       ,转让金额      元(人民币),根据          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证明。

  开具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主管地税机关(盖章)

    

  备注:本证明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国土资源部门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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