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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税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06-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全市地税系统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潍坊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上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方税务系统。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

  (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四)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五)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保障各项收支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六)规范收支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打造节约型地税。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 各单位设置明确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部门的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管的原则,建立职责和权限分工的制约机制。

  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机构,必须配备2人以上的专职财务人员和1名专(兼)职财务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在全系统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民主理财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其成员由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轮流参加,每年轮换一次。原则上市局由7名人员组成,县市区局由5名人员组成,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员为一般干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编制的预算反映所有收入和支出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预算管理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预算管理级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设置,全市地税系统预算管理的级次分为两级:

  (一)市地税局向上级地税局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并向下级转发预算批复;

  (二)县市区地税局和市地税局的机关财务为基层预算单位,向市地税局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并执行已批复的预算。

  基层分局为报账单位,实行定期报账和备用金制度。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

  预算由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余、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等;

  (二)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业务类项目支出、投资类项目支出、发展类项目支出、基建支出和其他支出;

  (四)政府采购预算包括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预算按照统一制发的标准表式和编报要求,反映所有收支内容。

  (一)各项收入要全部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遗漏;

  (二)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好各项支出,收支预算应当平衡;

  (三)支出预算应按上级规定的标准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列到具体项目;

  (四)预算按年度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报批与执行

  预算由各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逐级编制、逐级汇总上报。并按批复后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各单位对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在财务会计资料中反映。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各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经费结余、拨入经费、地方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

  (一)经费结余是指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转的余额;

  (二)拨入经费是上级地税部门核拨的经费;

  (三)地方财政拨款是指地方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四)预算外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变价收入以及杂项收入等。

  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拨款的管理

  (一)按时申领和拨付经费,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二)按预算级次拨款,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直接办理拨款。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一)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收费范围和标准合法取得;

  (二)预算外资金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账外设账。

  第十八条 其他收入的管理

  其他收入来源要合法合规,手续要完备,入账要及时。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出租收入以及其他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其他收入,应按规定先上缴财政,再申请返还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各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基本支出是指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须的开支,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专项或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业务类项目支出、投资类项目支出、发展类项目支出、基建支出和其他支出。业务类项目支出是指印刷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租赁费、会议费、其他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投资类项目支出是指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资本性支出。发展类项目支出是指向国家银行借款付息、其他国内借款付息、国内债务还本。基建支出是指办公用房、其他用房。其他支出是指代征代扣手续费、协税护税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潍坊市地税系统民主理财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项支出必须由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批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要集体研究决定,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按照《潍坊市地税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按权限报上级局审批或备案。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凡属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严格执行《潍坊市地税系统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基本支出的管理

  (一)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各单位要执行当地规定的津贴、补贴政策,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励的发放,须报请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要严格支出范围和标准,不断创新支出管理机制。对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等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大力提倡集中定点采购、支出公示等措施,认真执行《潍坊市地税系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潍坊市地税系统民主理财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节约支出,减少浪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的管理

  (一)项目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严格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暂行办法》,实行全过程监控。

  (二)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控制,确要安排的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的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要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的论证、招标必须有财务部门参加,严格执行《潍坊市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潍坊市地税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和《潍坊市地税系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费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对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应逐级上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等。

  (一)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及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保障现金安全。

  (二)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有关银行账户。

  (三)有价证券必须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不得作为实际支出报销。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或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设账、核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一)各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局规定的报批标准,实行先审批后办理,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方式。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应按规定的的权限先审批后处置,并确保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固定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三)地税系统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 全市地税系统实行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各单位使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做到凭证真实完整,账簿齐全,核算规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科目的设置,核算的内容要按规定进行正确界定。要严格按规定对各项经费收支及往来款项进行核算,做到核算及时、反映准确。

  第三十二条 大力推行财务会计电算化,不断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各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情况表等各种报表。

  为全面、准确反映会计信息,各单位必须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表制度。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行政性收费增长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上一级地税局。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地税局备案。

  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的范围、标准及收缴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各项支出即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项目支出、其他支出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执行上级财务管理指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其他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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