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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税系统民主理财监督暂行办法

2007-06-09

  第一条 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财务支出改革,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理财、财务监督和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阳光地税,打造节约型地税机关,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民主理财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理财监督是指在财务管理的全过程中,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民主理财。 

  第三条 民主理财监督的目的和意义

  民主理财监督是充分发扬民主,让群众参与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内部民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民主理财监督,让群众监督财务行为,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各项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利于强化群众监督,堵塞支出漏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经费支出的透明度,减少群众疑虑,密切干群关系,增强地税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在全系统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民主理财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其成员由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轮流参加,每年轮换一次,原则上市局由7名人员组成,县市区局由5名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员为一般干部。 

  第五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集体,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了解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三、工作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和参与本单位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办法;督促本单位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办法。 

  二、对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对本单位各项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加强对公务费支出的监督。主要包括职工福利费、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的支出是否合法合理。 

  (二)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监督。主要包括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有预算,是否有批复,是否实行政府采购。物品采购是否与实物相符,价格是否合理,发票是否真实等。 

  (三)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督。主要包括资产处置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本单位发生产权变动、资产转移的,是否进行了财务处理。 

  (四)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主要监督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截留、挪用、损失和浪费,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对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 

  四、对本单位大型会议、大型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购置等较大规模开支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除上述事项外的《潍坊市地税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中所列其他事项的审查监督。

  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向局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民主理财监督的形式 

  一、民主理财监督的载体是民主理财监督会议和民主理财监督会议纪要。

  二、按照分级审理的原则,市局、县市区局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分别对同级税务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理。

  三、采取日常审理与季度审理相结合的形式。

  日常审理就是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日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奖金补助发放、资产处置、专项资金使用、基建支出及《潍坊市地税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所列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审查手续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要在事前召开民主理财监督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每季初对本单位上季度各类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有权对不合理的单据提出疑问,并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理财意见书,反馈财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  

  第八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增强保密观念,不得随意泄露本单位财务情况,自觉维护单位财务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 本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资料,协助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在审查其职责内的事前、事中监督事项时,如发现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财务制度要求的,有权中止执行,并向局党组报告,或向上级财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应不定期地由组长召集学习现行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半年将本局财务收支基本情况及履行民主理财情况向全局干部、职工进行通报,或在网上设立财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反映的本单位财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责任部门应根据局长办公会通过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改进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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