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加强潍坊市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潍坊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先审批、再建设;
(三)严格核算、规范管理。
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的内容和任务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基本建设单位对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按照项目库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审批基建项目;审核基建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确定和安排基建项目预算资金;监督基建支出;正确进行基建会计核算,编制与分析财务报表,结转固定资产;归集整理保管基建档案等。要重点把好预算控制、过程监管和决算审核三个关口。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基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工程负总责,要重视基建管理工作,配备好基建管理班子,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和管理,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实行民主理财监督。
第七条 基建项目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条 新建、购建、改建和扩建办公业务用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原则上各级办公用房(包括附属设施等)按以下标准:市级局不得超过10000平方米,县级局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基层分局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第九条 新建综合办公业务用房,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从实际财力出发,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应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需求,方便纳税人。
第十条 基建项目立项之前,必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评议通过后,呈报上级部门审批。基建项目的审批要严格执行《潍坊市地税系统财务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省局、市局两级审批制度。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省局审批后方可立项;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市局审批,其中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基建项目管理权限,省局、市局根据基建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立项申报资料,在调查核实及基建项目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基建项目及其建筑面积和投资总额,并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 立项批复后,基建项目单位要尽快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预算应委托资质较高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审核,从源头上控制好基建支出。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单位施工图纸及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要坚决杜绝边施工、边设计、边修改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开工前,必须保证投资总额80%的资金来源落实到位,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系统有关工程管理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按《潍坊市地税系统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潍坊市地税系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凡是自行组织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及设备、材料,要健全招标评标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委托招标的项目,也要健全各项手续,以保证各项竞标资料的完整性,方便备查。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实行一次性包死的办法。合同签订前,要执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并聘请专家顾问提出审查意见,按照权限报经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再签署合同,重大合同应经局长办公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开设基本建设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基建会计账簿进行核算。要严格划分基建费用和其他行政费用,凡是与基本建设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此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单位基建支出应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工程款的支付要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应凭借施工方、监理方以及基建项目单位共同审签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工程款的支付,基建重大开支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集体研究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的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单位应按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的规定控制好工程拨款进度,坚决杜绝超付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在竣工审计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监理审定价款的70%。竣工审计后,所支付的进度款、预付款及材料抵拨的其他款项总额,付款比例不得超过中介机构审定价款的90%。尾款待质保期满后再支付。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单位在基建财务活动中所形成的财务资料,应当建立基建会计档案,当年的会计档案,年终由会计人员负责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财务决算后,根据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需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按程序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
第五章 基建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项目单位应将竣工图、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及竣工前的有关资料、文件,包括报批计划、立项文件、方案图的审批手续、资金来源、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等整理保存,以便财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基建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潍坊市地税系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决算审计。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本级财务主管部门应在60天内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监督做好基建项目的固定资产转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系统内部及外部有关部门的审计及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建项目单位,严格有关责任追究,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