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合理配置、有效保管和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财务管理部门、办公室和信息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调拨、变卖、报废、损失的审核或审批权限内的审批;负责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的核算;负责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四)汇总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信息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其它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入库、登记、核算、保管、配发、维修、处置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
(三)对所管固定资产进行日常核对和年度清查,并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账,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四)对发生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信息化设备类资产的购置、入库、登记、保管、配发、维修、处置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信息化设备类具体包括小型机、服务器、PC机、扫描仪、笔记本电脑、打印机、路由器、交换机、刻录机、机柜、加密机、视频会议设备、投影仪和其他信息化设备。
(二)对所管固定资产进行日常核对和年度清查,并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账,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对发生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负责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
(三)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交回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按照要求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或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全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各单位办公用房、职工住宅宿舍所占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锅炉、金属加工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医疗器械、消防设备、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音视频设备器材、空调机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车辆。
(五)电气设备:包括电机、电气机械设备、电工专用设备等。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电子计算机、录像机、摄像机等。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包括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等。
(八)文艺体育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图书期刊、文物和陈列品。
(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等用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价值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安排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卡片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原值核算,不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地税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分为自制、购建、无偿调入、捐赠、盘盈和其他六种方式。
第十八条 配置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部门预算,严格在批准的范围内购置。对于技术含量高、价值高的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对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未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注意节约,合理配备。
第二十条 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要执行规定的标准,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需报省局审批后购置项目:
1.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下同。审批后需追加投资的,以累计投资额为准)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的购买、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
2.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交通工具。
3.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4.批量购置价值5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需报省局备案的项目:
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
2.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交通工具。
3.批量购置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
(三)达不到省局报批标准,需报市局审批的项目:
1.预算投资额超过1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装饰、装修、维修改造项目)。
2.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3.一次性购买大宗固定资产超过5万元的。
(四)达不到省市局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购置,经各县市区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购置。
(五)本条所列省市局以上审批的资产购置,必须严格按照《潍坊市地税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潍坊地税系统民主理财监督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省局审批同意,各单位应将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潍坊市地税系统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和《潍坊市地税系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省局统一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的,须由省局统一采购或通过政府采购办理。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验收入账。
(一)自制的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应办理竣工决算,并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由财务部门依据中介机构出据的审计报告和《固定资产验收单》进行价值核算。
(二)购建的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购入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调出方或有关部门转来的调拨单、明细清单和资产管理部门填写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入账。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经济鉴证证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经审批部门批复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和《固定资产验收单》据以入账。
(五)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捐赠方出具的捐赠证明,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或者捐赠方提供的发票价值,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和《固定资产验收单》据以入账。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局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局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局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局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税局不得用固定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局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局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上级局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局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范围:
(一)长期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单位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包括: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处置。
(一)需报省局审批(需经省局审核、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包括:
1.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
2.处置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二)单价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或一次性处置大宗固定资产金额超过5万元的,报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不超过省市局报批标准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由县市区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本条所列省市局以上审批的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潍坊市地税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潍坊市地税系统民主理财监督暂行办法》执行。
(五)在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等有关国有资产时,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对资产价值实施评估。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局和市局机关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批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应表格,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经局长办公会和民主理财小组批准同意,报市局财务装备科审核。
1.涉及固定资产出售的,填制《固定资产出售单》。
2.涉及固定资产调拨的,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
3.涉及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
4.涉及固定资产盘亏的,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表》。
(二)财务装备科对各单位报送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后,区别情况,对属市局审批范围的,审核后提出处置意见,经市局领导同意后批复各单位处置。对属省局审批范围的,认真审核后提出处置申请,经市局领导同意后向省局提交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
(三)固定资产处置资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明及资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固定资产评估文件。
4.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税局对无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凭省财政厅下发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或上级单位处置资产的批准文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将批复文件所列评估价格作为标底进行拍卖,根据拍卖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全额上交省局,由省局定期缴纳省财政专户。
第七章 固定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一)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固定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固定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账。
第四十四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查,并与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对所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账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各类申报表、处置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批复等。固定资产档案按地税部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责任纪律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局财务核算、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地税局购置、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须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批部门批复后,方可购买、处置固定资产,调整有关账目。
第五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潍坊市地税系统财务管理监督办法》责任追究条款的有关规定,
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以各种名目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