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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税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

2007-06-09

潍坊市地税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潍坊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重大财务事项审批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强化部门预算管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41号)的规定,凡应报省局审批、备案的财务事项,必须按照省局的要求,层报市局统一办理。 

  (一) 需报省地税局审批的事项包括:     

  1.部门预算、决算的调整。

  2.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下同。审批后需追加投资的,以累计投资额为准)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的购买、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

  3.购置以下资产:

  ①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交通工具。

  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和无形资产。

  ③批量购置价值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4.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的处理、变卖、报废、转让,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的处置。 

  5.吸收投资、对外投资。

  6.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

  (二)需报省局备案的事项包括:

  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

  2.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交通工具和批量购置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3.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

  4.其他重大财务决定。

  第五条 达不到省局报批标准,需报市局审批的项目包括:

  (一)预算投资额超过1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装饰、装修、维修改造项目)。

  (二)购置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商品物资、一次性购买超过5万元的大宗物品。

  (三)除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外,单价3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或超过5万元的大宗物品一次性处置。

  (四)除本条上述三项外,一次性支付10万元以上的支出(不包括人员支出)。

  第六条 各单位要从严控制经费开支,勤俭节约,避免盲目开支、重复建设和铺张浪费。对重大财务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重大财务事项审批表》,层报上级局审批。 

  第七条 重大财务事项,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并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评议监督同意后,形成民主理财监督会议纪要方可提交执行。

  第八条 重大财务事项中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实行政府采购;可不进行政府采购的,要实行公开招标。具体按照《潍坊市地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地税系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重大财务事项凡符合《潍坊市地税系统民主理财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需要财务公开的,必须实行财务公开。 

  第十条 对重大财务事项,应按照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注重节约的原则,及时研究上报或批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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