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加强全市地税系统预算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潍坊地税系统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二)全面编制、不重不漏;
(三)先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执行;
(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
第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预算的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五条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预算由各县市区局和市局本身预算组成。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八条 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反映所有收入和支出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预算管理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预算管理级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设置,全市地税系统预算管理的级次分为两级:
(一)市地税局向上级地税局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并向下级转发预算批复;
(二)县市区地税局和市地税局的机关财务为基层预算单位,向上级地税局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并执行已批复的预算。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潍坊地税系统预算由省级部门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组成。
(一)省级部门预算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和市局机关编制,市局汇总上报省局后,由省财政厅批复。省级部门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省级结余、省级财政拨款(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拨款和纳入省级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
(二)地方财政预算是指由市以下(含市级)地方税务局编制,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地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各项拨款和地方级结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余、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等。
(二)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业务类项目支出、投资类项目支出、发展类项目支出、基建支出和其他支出。
(四)政府采购预算包括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和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预算按照统一制发的表式和要求编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好各项支出,收支预算应当平衡。
(一)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应依据省、市局核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按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本着先人员支出后公用支出的顺序进行安排。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编制;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编制;项目支出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并纳入到省级预算项目库中管理。
(二)地方财政预算应依据地方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对于有明确要求的项目支出,应按要求进行编制;对于未予明确支出项目的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应首先用于补充人员经费不足。
(三)由省级预算和地方预算共同负担的项目,应分别填报,并在预算中加以说明。
(四)各单位编制的综合预算,反映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综合预算由已批复的省级部门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汇总组成。综合预算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逐级上报省局。
(五)各单位要建立综合预算项目库。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已批复的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原预算批复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隶属关系的同时,上报原预算批复机构办理预算划转。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局要加强对下级预算单位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以季报的形式上报本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章 决 算
第十七条 决算是反映各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情况表等各种报表。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等。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行政性收费增长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组成。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内。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核实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年度决算应按相应的预算口径分为省级决算和地方财政决算。综合决算由省级财政决算和地方财政决算组成。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真实反映本单位全部收入(包括省级拨款,地方财政拨款,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和支出情况。各县市区地税局要认真审核部门决算和综合决算,并写出详细说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市局。
市局在审核汇总各县市区地税局编报决算的基础上,连同自身决算汇总,形成本系统决算,并写出详细说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省局。
由地方财政预算形成的地方财政决算,各单位应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无论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必须合法合规,凡属省、市局重大财务事项规定的项目购置,必须严格按照《潍坊市地税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和《潍坊市地税系统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局要加强对各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各单位应当接受市局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根据上级预算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市局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内部审计,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