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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税系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7-06-09

潍坊市地税系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规范地税系统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库[2004]9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潍坊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投标项目,是指除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的自行组织的招标投标项目。

第二章 招标投标范围

  第七条 潍坊市地税系统基本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基建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 重大财务采购事项中未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大宗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也应进行公开招标(附低值易耗品目录)。

  第十条 日常办公用品、印刷费、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计算机耗材等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定点单位。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各单位对工程类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各单位可以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质;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成立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招标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财务、监察室、基建、信息、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进行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 进行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各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汇票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各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负责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地税系统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人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潍坊市地税系统组织的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低值易耗品目录

低值易耗品目录

  低值易耗品具体有下列内容:便笺、信纸、复写纸、信封、绘图纸、公文袋、复印机碳粉、打印机墨盒、打印纸、复印纸、印章、印油、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小夹子、胶水、胶纸、双面胶、标签纸、涂改液、单页夹、记事贴、笔记本、自动铅笔芯、签字笔、圆珠笔芯、剪刀、裁纸刀、计算器、直尺、订书机、笔刨、笔筒、自动铅笔、圆珠笔、磁盘、文件盒、各式文件夹、文件架(立、卧)、绘图笔、档案盒、印盒、报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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