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财务处理程序,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强化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会计制度(试行稿)》、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地税系统基建账应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基建拨款明细账、在建工程明细账、预付工程款明细账、预付备料款明细账、应付工程款明细账、待摊投资明细账、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账、库存材料明细账、应交结余明细账、应付备料款明细账、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库存设备明细账、其他应收款明细账。
第二章 核算的内容
第三条 现金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核算基建的库存现金。
(二)账务处理
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附列原始凭证为:收款收据、发票(记账联)、现金支票存根等。
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附列原始凭证为:借款单、现金交款单、工资表、报销单、发票(发票联)等。
第四条 银行存款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核算基建的银行存款。
(二)账务处理
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附列的原始凭证主要有: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汇票、电汇凭证等。
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附列的原始凭证主要有:现金支票存根、转账支票存根、电汇凭证等。
第五条 库存材料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核算单位购置库存的,用于基建支出的各项物资材料。
(二)账务处理
库存材料按其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
购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领用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本科目。
库存材料如果变价出售,直接冲减“库存材料”科目。售价与购入价的差额,列作“在建工程—其他投资”。
第六条 库存设备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核算单位购置库存的用于基建项目的各项设备(其入账价格,明细科目设置等同“库存材料”)。
(二)账务处理
购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七条 在建工程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核算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购置土地等的资金使用情况,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三个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具体核算:(a)自建工程:核算基建(含改建、拆建)、装修等项目支出的资金使用情况。(b)外包工程:核算基建(含改建、拆建)、装修等项目结算资金使用情况。
基建、装修项目支出结算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基建、装修项目竣工结转时,借记“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该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三级明细账。
(2)设备安装工程投资具体核算单位自行安装设备和外包设备安装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办法,明细账设置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其他投资具体核算单位购置土地及其他资金支出情况(核算办法,明细账设置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八条 待摊投资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支出。对项目单一的建设单位可不必使用本科目,直接列“在建工程”核算。
(二)账务处理
1.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监理费等待摊投资时,借记“待摊投资—明细项目”,贷记“银行存款”。
2.待摊投资有直接分摊和间接分摊,间接分摊一般采用概算比例法和实际比例法两种。应在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一并结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
第九条 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账务处理
在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一并结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
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的年末数,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第二年年初与相应的资金来源对冲,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条 预付工程款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核算单位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基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款项。
(二)账务处理
向施工企业预付工程款时,借记“预付工程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贷记“银行存款”。
施工企业结算支付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应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银行存款”。
第十一条 预付备料款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核算单位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物资材料款项或自行购买的材料款。
(二)账务处理
向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或自行购买材料时,借记“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预付备料款时)”,贷记“银行存款”。
向施工企业结算支付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记“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预付备料款时)”。
第十二条 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核算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以外的其它暂付款项。
(二)账务处理
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十三条 应付工程款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核算单位应付未付的基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款。
(二)账务处理
向施工企业预付工程款时,借记“预付工程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贷记“银行存款”。
向施工企业结算支付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记“应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银行存款”。
第十四条 应付备料款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核算单位应付未付的设备、材料款项。
(二)账务处理
发生时,借记“库存材料”,贷记本科目。
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第十五条 其他应付款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核算单位“应付工程款”和“应付备料款”以外的各项应付未付款项。
(二)账务处理
发生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第十六条 应交结余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工程结转后,核算单位“基建拨款”和“其他收入”与工程实际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同时,将“结余”科目金额转回到单位的经费账的“结余”科目。
(二)账务处理
结转时,借记“基建拨款”和“其他收入”,贷记“应缴结余”、“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七条 基建拨款的核算
(一)核算内容
反映单位收到财政、上级部门等拨入的专门用于单位基建,设备工程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一般由单位的“经费户”转入并存于银行的基建户。该科目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和时间年度设置明细科目。项目完工结算后,与“交付使用资产”同时结转入“结余”科目。
(二)账务处理
收到财政等基建拨款时(“基建拨款”科目应根据核算需要设置“以前年度拨款、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明细科目。
结转时,借记“基建拨款”和“其他收入”,贷记“应缴结余”、“交付使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