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编制了《2007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007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
1、A、B、C品目属于“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由部门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程序代理采购。
2、D、E品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部门委托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3、属于“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不得委托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4、“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PC服务器(包括塔式服务器、机架式服务器)、数码摄影摄像器材(包括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影机)、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机、低端路由器)、打印机(包括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激光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包括激光传真机、喷墨传真机、热敏纸传真机)、复印机(包括数码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移动存储设备、不间断电源(UPS)、碎纸机、硒鼓、墨盒(墨粉)、复印纸,实行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由部门委托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三、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要调增政府采购预算。
四、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各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采购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其中,属A、B、C品目的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属D、E品目的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待正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没有编制或调增政府采购预算的,在实施采购前,也应按上述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007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