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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库[2004]9号 2004-04-20

省直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已调整完毕。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开展,现就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职责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编委《关于调整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通知》(鲁编[2003]13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职责。

  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经省政府授权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认定;考核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要求;监督检查省级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指导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即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下同)是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受采购人(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同)委托,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布招标信息;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统计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3]7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的各项规定。

  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以及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必须填写《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省财政厅批准。

  三、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进行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人根据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追加预算,按预算管理隶属关系编报。

  1、采购人根据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需要,按月填制《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附件2),并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一式五份,EXCEL制表格式,并附软盘)报至省财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国库处于每月25日前,将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批复至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主管部门、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和支付中心。

  2、对追加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项目,由采购人按月填制《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并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每月15日前报至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于每月20日前将审核签章后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送至省财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国库处于每月25日前,将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批复至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主管部门、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和支付中心。

  3、需调整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中采购品目的,比照根据追加预算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报批程序办理。

  (二)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应由省直主管部门代表本部门、本系统签订《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附件3),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下属预算单位不再签订委托协议。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除按照有关规定向供应商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外,不得再向供应商或采购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制定采购方案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采购人的具体需求,制定具体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发布采购信息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3]16号)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指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齐鲁晚报》上发布公开招标信息公告(格式见附件4)、中标信息公告(格式见附件5)、信息更正公告(格式见附件6)。

  (五)聘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省财政厅建立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负责记录、考核专家的使用情况。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成以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聘请专家。

  (六)组织具体采购活动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具体采购活动。采购合同结束后,应当形成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评标报告。

  (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下,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签章确认,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或授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代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政府采购合同验收

  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不得调换、增减物品、变更配置。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或授权,组织或配合采购人验收,并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登记管理。供应商不得开假发票和虚开发票。验收完毕后,采购人应出具验收证明,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参与验收的项目,其验收证明应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签章确认。

  (九)资金支付

  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申请支付采购资金时,必须附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否则不予拨付。

  (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一个工作日,分别将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及评审专家的名单,评标报告形成后一个工作日,报省财政厅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一式两份)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规范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由于特殊原因或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有特殊要求,经采购人填写《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附件7),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参照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委托采购的,一个项目签订一份委托协议。

  五、加强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并定期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政府采购方式运用情况等,并对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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