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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暂行办法

鲁地税发[2005]97号 2005-09-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损失和浪费,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地税部门各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办公设施改造及修缮、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业务费补助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论证、严格报批;

  2、严格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3、对使用情况及时反馈。

  第五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年度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局将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完成后,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编报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于验收后一个月内上报省局。跨年度项目,年终要编写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告,并于年终后一个月内上报省局。报告内容包括:

  1、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2、项目的计划指标与实际指标完成情况,包括项目所取得的绩效分析;

  3、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4、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是否单独核算,管理是否完备;

  5、项目配套资金的情况;

  6、其他。

  第七条 在专项资金跟踪管理中,发现有如下情况者,省局将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的专项经费。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在专项资金申请、实施和填报报表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报告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情况的;

  3、未经上级部门许可,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计划任务内容的;

  4、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第八条 各级要将所属单位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证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各级地税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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