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税系统预算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山东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二)全面编制、不重不漏;
(三)先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执行;
(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
第三条 各级地税局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预算的编制、上报、批复和执行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各级地税部门预算由省级部门预算和地方级部门预算组成。
(一) 省级部门预算是指由各级地税局编制,汇总上报省局并由省财政批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省级部门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省级结余、省级财政拨款(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拨款和纳入省级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
(二)地方级预算收入是指由市以下(含市级)地方税务局编制,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地方级部门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各项拨款和地方级结余。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
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余、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等。
(二)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专项公用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四)政府采购预算包括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部门预算按照统一制发的表式和要求编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好各项支出,收支预算应当平衡。
(一)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应依据省局核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按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本着先人员支出后公用支出的顺序进行安排。人员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编制;日常公用经费按规定的标准进行编制;专项公用经费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并纳入到省级预算项目库中管理。
(二)地方级部门预算应依据地方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对于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应按规定的项目预算进行编制,对于未予明确的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应首先用于补充人员经费不足。
(三)对于由省级预算和地方级预算共同负担的项目,应分别填报,并在预算中加以说明。
(四)各级应建立综合预算项目库。
(五)各部门应自上级预算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六)各级预算单位必须编制综合预算,反映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综合预算按已批复的省级部门预算和地方级预算汇总生成。综合预算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逐级上报省局。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原预算批复机构批准。
第八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隶属关系的同时,相应上报上级部门办理预算划转。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部门预算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上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下级预算单位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以季报的形式上报本季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 决 算
第十一条 决算是反映各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情况表等各种报表。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等。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行政性收费增长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真实反映本单位全部收入(包括省级拨款,地方财政拨款,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总成本部门决算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年度决算应按相应的预算口径分为省级决算和地方级决算,应按各自反映的收支分别编报。各级地方税务局除按规定向上级预算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决算外,要将省级决算和地方级决算汇总生成综合决算,并逐级汇总上报省局。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各单位无论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凡属省局重大财务事项规定的项目购置,均应按规定上报省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下级预算单位应当接受上级预算单位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根据上级预算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预算单位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省局有关规定,对本级和下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