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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鲁地税发[2005]97号 2005-0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做到统一规划,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各种违规问题的发生,确保基本建设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 先审批、再建设; 

    三、 严格核算、规范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基本建设单位对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按照项目库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审批基建项目;审核基建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确定和安排基建项目预算资金;监督基建支出;正确进行基建会计核算,编制与分析财务报表,结转固定资产;归集整理保管基建档案等,要重点把好预算控制、过程监管和决算审核三个关口。 

     第五条 基建项目单位一把手对基本建设工程负总责,要重视基建管理工作,配备好基建管理班子,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和管理,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项目建设标准

  第六条 新建、购建、改建和扩建办公业务用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原则上各级办公用房(包括附属设施等)按以下标准:市级局不得超过10000平方米,县级局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基层分局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七条 新建综合业务用房,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从实际财力出发,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应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需求,方便纳税人。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第八条 基建项目立项之前,必须经本级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然后呈报上级部门审批。基建项目的审批要严格执行系统财务重大事项审批的规定,实行省局、市局两级审批制度。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省局审批后方可立项。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市局审批,其中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省局备案。 

  第九条 按照基建项目管理权限,省局、市局根据基建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立项申报资料,在调查核实及基建项目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基建项目及其建筑面积和投资总额,并批复立项。 

     第十条 立项批复后,基建项目单位要尽快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 项目概算、预算及审核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预算应委托资质较高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审核,从源头上控制好基建支出。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单位施工图纸及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要坚决杜绝边施工、边设计、边修改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 开工前,必须保证投资总额80%的资金来源落实到位,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系统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招标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凡是自行组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及设备、材料,要随时健全招标评标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以保证各项竞标资料的备查。委托招标的项目,要健全各项手续,确保招投标资料的备查。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实行一次性包死的办法。合同签订前,要执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并聘请专家顾问提出审查意见,按照权限报经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再签署合同,重大合同应经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六章 财务及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单位需要开设基本建设专用账户的,应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基建会计账簿,并进行核算。要严格划分基建费用和其他行政费用,凡是与基本建设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此列支。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单位基建支出应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工程款的支付要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应凭借施工方、监理方以及基建项目单位共同审签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办理工程款的支付,基建重大开支要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控制好工程拨款进度,坚决杜绝超付工程款的现象发生。在竣工审计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监理审定价款的70%。竣工审计后,所支付的进度款、预付款及材料抵拨的其他款项总额,付款比例不得超过中介机构审定价款的90%。尾款待质保期满后再支付。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单位在基建财务活动中所形成的财务资料,应当建立基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当年的会计档案,年终由会计人员负责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财务决算后,根据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项目单位应将竣工图、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及竣工前的有关资料、文件,包括报批计划、立项文件、方案图的审批手续、资金来源、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等整理保存,以便财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基建项目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本级财务主管部门应在60天内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监督做好基建项目的固定资产转资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系统内部及外部有关部门的审计及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建项目单位,严格有关责任追究,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市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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