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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鲁地税发[2005]95号 2005-0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促进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本级或所属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地税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是指财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上级财务管理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种独立的监督行为。

第二章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

  第四条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

  第五条 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准备阶段是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任务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重点、审计时间安排和审计总体目标等。

  (二)组成内部审计组。内部审计组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包括:被审计单位,审计的范围、时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分工等。

  (四)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根椐审计方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过程。

  (一)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审计组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其他情况介绍,并取得相关资料。

  1、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

  2、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情况。

  3、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其执行情况。

  4、会计核算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5、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7、财务会计分析报告、财产清查记录及报告、预算编制、批复、执行等文件资料。

  8、同级审计机关(含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等资料。

  9、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电算化制度、财务分析报告制度等。

  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三)审核财务资料。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核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账表、账证及账实核对。

  (四)取得审计证据。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取证。审计人员可通过检查、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鉴定等方法,收集、确认审计问题的审计证据。收集证据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评价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在审核财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表格,整理、概括和记录审计证据。

  审计组根据检查取证的结果,要对审计项目提出综合性评价意见。

  (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一事一稿的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实施审计的全过程,记录与审计结论或查出问题有关的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日期。

  2、审计底稿编号。

  3、附件总页数。

  4、审计事项及审计过程记录。

  5、问题摘要及依据。

  6、处理意见和建议。

  7、被审计单位意见、签章。

  8、审计人员及审计组长的签字。

  审计组应对审计人员记录的审计底稿进行分类、检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完整、手续完备和客观公正。

  对各项审计证明资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管。

  (七)爱护账证,保守机密。审计中,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资料要注意保持整洁,切忌勾画圈点,刮擦挖补,不得散乱丢失。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审计活动中的有关数据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播。

  第七条 审计终结阶段。审计终结阶段是指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撰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过程。

  (一)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过程,审计评价意见,需要纠正和处理的问题及依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审计报告应当有标题、署名和报告日期。

  2、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报送本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须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实,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

  (三)审查、报送审计报告

  1、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其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计报告签字;在审查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进一步核实。

  2、草拟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审计评价和依据,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等。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还应草拟审计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违纪行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执行的期限和要求等。

  (四)审批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本单位负责人在接到财务管理部门报送的审计报告和有关材料、文书后,应及时审定和审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复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并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已纠正的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六)审计案件移送。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审计通报。审计决定下发一个月内,财务管理部门要根据对被审单位的审计决定,形成审计通报,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所辖范围进行通报。

  (八)整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终结时,应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取舍,有关材料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完整、规范。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资料包括:

  1、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文件。

  4、不予受理复议裁定书、复议受理通知书、复议决定、复审决定。

  5、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后续审计阶段。后续审计阶段是指财务管理部门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的过程。

  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并报送单位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审计的目标、方法和要点

  第九条 在实施内部财务审计过程中,必须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资产的安全性进行审查。项目审计包括:部门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政府采购及基建财务等。

  第十条 部门预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2、确认部门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预算管理办法及规定,掌握预算方案及预算批复等情况;

  2、审查预算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3、审核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其他收入来源,对照以前年度相关数据,分析异常项目及其原因,确认其他收入预算是否正确和完整;

  4、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及时下拨经费,有无截留下级收入的行为;

  5、对项目支出预算,审查其资金的来源,核实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基本支出预算等问题;

  6、参照本地区一定时期的经费的水平,分析地区性预算差异原因,评价预算安排的合理性;

  7、将预算数与实际执行数和以前年度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评价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决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认决算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要求。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决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核实决算数,确认决算报表各项目与账薄记载是否相符,确认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数额是否相符,审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

  3、核对决算报表年初数和上年年末数,确认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4、调取相关部门数据,核实数据来源的统一性;

  5、审查表内的平衡关系和表间的勾稽关系,核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

  6、决算和本年预算进行比较,审查各项目支出,分析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7、审查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资料,对变动异常项目和未尽事宜是否做出说明,确认财务分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现金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现金收支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是否遵守现金管理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现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审查和评价现金收付的审批、稽核、收付入账等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查库存现金是否超出规定限额,超出部分是否及时存入银行;

  4、审查现金日记账,确认是否及时登记,并根据摘要栏、对方科目栏和金额栏的记录,判断有无超范围使用现金、坐支现金等违规行为;

  5、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二者反映业务活动和金额的一致性;

  6、抽查部分原始凭证,核实有无内容不完整、支出审批手续不齐全和重复报销的现象;

  7、审阅已使用的现金支票和现金交款单,查找短期内大量提现或进行大额现金收支的项目,确认现金收付的合法性;

  8、根据现金收入的特点,核查有无截留、隐匿现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盘点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核查有无白条抵库、现金长(短)款、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借等问题。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银行存款的核算是否及时、准确;

  2、确认所记录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是否存在,是否有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确认是否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检查和评价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审阅单位银行开户批件,核实有无擅自开户、在非国有或非国家控股银行开户,或利用多个账户隐瞒和转移资金等行为;

  3、审查转账支票的签发、使用等手续是否严密;

  4、审查单位外埠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余款及利息的去向;

  5、审查与外单位直接发生货币资金往来账目,确认银行存款收付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关联性;

  6、抽查与银行存款有关的往来账户,并查阅往来款项明细账,查明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或支出;

  7、审核银行对账单,确认与开户行对账是否及时,银行存款明细账与对账单(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收支发生额和余额是否一致;

  8、审查短期内一收一支或频繁收支、金额相等的账目,查明资金的来源、性质和用途,确认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情况。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有价证券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2、确认有价证券的购买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和购买审批手续,是否用结余资金购买;

  2、审查是否购买了国债以外的有价证券;

  3、查阅有价证券计息凭单,审查有价证券的利息的收入和转让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是否全额入账;

  4、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是否账券相符。

  第十五条 往来款项审计,包括对暂付款和暂存款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往来款项的发生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往来款项的核算是否及时、完整。

  (二)审计的方法和要点

  1、了解和评价往来款项的核算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2、审查往来款项性质、挂账时间及其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与相关明细账及报表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混入税款、罚款、滞纳金、保证金及代企业缴税等问题;

  3、审核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否及时,对长期挂账款项应进一步追查原因;

  4、审查呆账的核销是否真实、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5、逐笔检查大额往来业务,查实单位资金有无被外单位和个人违规占用,有无进行对外投资、私自对外借款的行为,审查有无挪用公款问题;

  6、审核借款情况,核查有无越级借款,向同级单位借款,向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有无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等问题;

  7、抽查部分业务,查阅原始凭证,核查往来款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和有效;

  2、确认固定资产是否真实;

  3、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账,计价是否合理;

  4、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并有效使用。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和有效;

  2、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使用卡(册)和实物进行核对,审查账、卡(册)、物是否相符;

  3、选择重要设备为样本,通过对购销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的审查及与相关设备购置费、基建支出等科目的核对,判断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准确性、入账手续的完备性、入账资产的完整性及入账时间的及时性;

  4、审查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暂估入账。正式交付使用后,是否及时调账;

  5、审查是否执行年度财产清查制度,审查固定资产增加、调出、出售、盘盈、报废、盘亏和损失的申报、审批手续是否完善,资产的处置是否按审批权限审批,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变价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6、对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或清查,了解固定资产管理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核查是否有单位个人侵占固定资产行为,是否有借用外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外借或挪作他用等问题。

  第十七条 拨入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拨入经费是否及时入账和正确分类核算;

  2、确认拨入经费是否存入同一个银行账户。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拨入经费明细账,并与报表及上级单位拨款单进行核对,核实拨入经费是否按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分类核算;

  2、审查项目支出经费明细账所载用途与拨款对账单标明的用途是否一致,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3、核对银行对账单与明细账,确认拨款是否及时入账,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拨款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地方财政拨款是否及时入账和正确分类核算;

   2、确认地方财政拨款是否存入同一银行账户。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计地方财政拨款明细账,并与报表及同级财政拨款单进行核对,核实拨入经费是否按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分类核算;

  2、审查项目支出经费明细账所载用途与拨款对账单标明用途是否一致,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3、复核银行对账单与明细账,确认拨款是否及时入账,金额是否一致;

  4、与同级财政部门(包括乡镇财政)核实拨款数额,确认拨款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十九条 其他收入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所有其他收入是否均已入账;

  2、确认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2、核实会计报表中其他收入与其他收入明细账和会计凭证是否一致;

  3、查阅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文件和房屋、设备出租合同或协议,审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租赁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匿租金收入行为;

  4、复核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利息收入,查找有无隐瞒或转移利息收入;

  5、检查有无将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及各类保证金等作为本单位的其它收入;

  6、检查其他收入中有无与企业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不正常的结算行为;

  7、检查各个部门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是否私设小金库

  8、查阅收据的领用、保管、签发(使用)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问题;

  9、结合往来款项及货币资金审计,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不完全入账的问题;

  10、查阅其他收入明细账,并与上年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

  第二十条 拨出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是否按预算或追加预算拨出经费;

  2、拨出经费手续是否完备;

  3、拨出经费的核算是否准确、及时。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拨出经费手续的严密性;

  2、检查拨出经费明细账,与拨款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查找不一致的原因;

  3、索取上级拨款文件和对下级拨款文件及相关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截留、拖欠、隐瞒、违规和越级拨款问题;

  4、审查拨出经费的收款单位,是否有向无预算关系的单位拨款现象。

  第二十一条 人员支出审计,包括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人员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人员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按国家关于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文件规定,检查发放或提取情况;

  2、核查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等的收入水平,分析过高或过低的原因;

  3、查阅人员支出明细账和工资单,与报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资料核对,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将人员支出数与以前年度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相比较,对各项支出明细实施分析性复核,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5、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如福利费、社会保障费),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业务事项,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用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公用支出已经发生并入账;

  2、确认公用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公用支出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合理;

  2、审查公用支出明细账,验证账务处理是否合规,同时与报表进行核对,分析人均支出水平,找出过高或过低的原因;

  3、与以前年度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比较,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4、通过抽样检查,审查各项公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不按审批程序或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问题;

  5、审核劳务费、租赁费、培训费、会议费、印刷费、招待费和其他公用支出项目,查阅相关原始凭证,验证支出的真实性和核算的准确性;

  6、核对有关会计科目和凭证,审查有无在公用支出中列支人员支出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代征手续费和税务工本费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代征代扣手续费、税务工本费是否全额纳入预算;

  2、确认代征代扣手续费、税务工本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检查有关部门拨入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税务工本费是否全部入账,主要查看账簿和原始凭证;

  2、查看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财务手续是否齐全;

  3、根据支付的手续费情况,查看代征代扣税款情况,看支付的手续费是否与代征代扣税款相符,不符的查明原因;

  4、查看代征代扣协议,有关手续是否完善,是否按协议规定支付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5、检查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手续费问题。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的真实性;

  2、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的申报、批复、立项文件和相关资料是否完善、合法、合规;

  2、审查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是否按审批和立项文件执行,有无超标准超规模现象;

  3、对建筑物的购建中应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政府采购;

  4、查阅建筑物购建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5、审查建筑物购建拨款是否存入同一个银行基建账户,核拨手续是否完备,支出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或挪作他用;

  6、审查基建财务收支,核实建筑物购建支出的真实性;

  7、审查建筑物建设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验收、决算和审计,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8、审查交通工具购置、大修理及更新改造项目支出,查阅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支出规模、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审查重大财务事项是否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结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结余会计处理是否规范;

  2、确认结余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会计账薄,确认年终收入与支出的结转是否正确;

  2、审查结余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转移、隐瞒结余行为;

  3、根据结转情况,确认会计报表披露的结余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是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2、确认政府采购行为是否规范。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审查政府采购的招标、评标资料及采购合同,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政府采购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3、抽查部分纳入采购目录物资的项目支出,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实行政府采购;

  4、检查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规定;

  5、在固定资产卡片或账薄中查找有无未纳入采购目录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 基建财务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

  2、确认基建财务收支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基建项目有无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2、审阅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资料,对照建筑面积分析工程造价,确认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合规;

  3、审查基建财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分析账表数据是否一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基建财务制度规定;

  4、审查基建资金管理有无概算、预算、决算,是否按程序、预算、进度拨款;

  5、审查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来源,确认是否向企业借钱、借物,是否贷款,是否挤占、挪用其他资金;

  6、审查材料明细账,对照预算和竣工结算书中结算材料价格,对比分析、汇总计算材料价格,确认支付材料款准确性;

  7、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否与竣工结算书中内容、金额一致,确认有无多付工程款;

  8、审查设备采购情况。核对数量、单价、金额,并与设计文件中的设备清单核对,验证是否相符,有无盲目采购;

  9、审查待摊投资。

  1)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勘探设计费、质监费、监理费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关合同规定,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是否符合规定,坏账损失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扩大标准或应由施工企业支付的各种费用列入了待摊投资,验证待摊投资是否合理;

  2)检查待摊投资是否合理分摊。

  10、审查购置房屋是否为实际需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验证其他投资是否合规;

  11、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对象是否正确,是否有流动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情况,确认结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12、审查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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