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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暂行办法

鲁地税发[2003]102号 2003-09-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地税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地部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内部财务审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审部门人员

  第四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财务装备部门为系统内部财务审计部门。

  内部财务审计原则上实行下审一级的制度,每年审计面不得低于30%

  第五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资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向上一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配备专职内部财务审计人员。

  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第七条 内部财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财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财务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审内容

  第八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及下属行政单位的经费收支和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的编制、执行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二)各项收入、支出和结余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规行为,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三)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善。编报是否及时。

  第九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及下属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购置(更新)、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下属税务机关及所属单位各种专项资金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占挤挪用行为,有无不按规定列支行为。

  第十一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合法。

  (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下属税务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内审部门权限

  第十四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决算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制止决定。

  (四)对阻挠、妨碍内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和不配合内审工作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内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一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内审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应当在年初编制内部财务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按内部财务审计计划确定内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制定具体审计方案。

  实施内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按内部财务审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内部财务审计人员通过听取被审计单位汇报,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内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内审终结,审计小组提出内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内审报告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内部财务审计部门。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审定内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内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内审决定。

  内审意见书和内审决定报经内审单位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于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下达30日内,向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可以到被审计单位检查、督促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新情况可重新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15日内向作出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的地税局提出书面意见;作出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的地税局应在收到书面意见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在复审期间,原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照常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内审通知书、内审报告、内审意见、内审决定等进行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本级内部财务审计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的,内部财务审计部门责令纠正,并可经审计单位领导批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内部财务审计人员经审计单位领导批准,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内部财务审计部门所在地税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以及报复陷害内部财务审计人员的,内部财务审计部门认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财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乱纪,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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