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理财、财务监督和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理财监督是指在财务管理的全过程中,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民主理财。
第三条 在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民主理财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长由各级地税机关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其成员由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轮流参加,每年轮一次,原则上省、市级局由7名人员、区县局由5名人员组成,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员为一般干部。
第四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集体,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了解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三、工作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和参与本单位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办法;督促本单位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办法。
二、对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大宗物资的采购、大额资产的处置、大型工程项目的论证和基本建设支出等重大财务事项的论证、实施等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
四、定期对本单位各项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事后监督,主要包括:
(一)加强对公务费支出的监督。主要包括职工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费和维修费等费用的支出是合法合理。
(二)加强对物质采购的监督。主要包括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有预算,重大采购是否有批复,是否实行政府采购。物品采购是否与实物相符,价格是否合理,发票是否真实等。
(三)加强对资产使用和处置的监督。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使用是否落实到人,是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资产处置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本单位发生资产产权变动、转移,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账务处理,是否做到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四)加强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监督。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办公用品采购的手续是否完备,入库单是否有经手人和验收人签字,所购物品与发票是否相符,物品领用出库手续是否完备等。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主要监督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截留、挪用、损失和浪费,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提高专项奖金使用效益。
(六)对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
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向局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对本单位大型会议、大型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购置等较大规模(各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标准)开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增强保密观念,不得随意泄露本单位财务情况,自觉维护单位财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第七条 本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资料,协助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为便于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凡涉及重大财务事项的研究、论证等内容的会议应通知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长参加。
第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半年对本单位各类会计资料进行一次审查,有权对一些不合理的单据提出疑问,并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理财意见书,反馈财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在审查其职责内的事前、事中监督事项时,如发现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本单位制度的行为,应向局党组报告,或向上级财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应不定期地由组长召集学习现行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部门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反映的本单位财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责任部门应根据局长办公会通过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改进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