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财务开支的公开透明度,加大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更好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
第三条 各级财务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财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室、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予以监督配合。
第四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三)机关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四)资产的配置及处置情况。配置情况主要是指各级地税机关配置车辆、建设办公楼及装饰、维修工程、信息化设备购置和数额较大的设备维护费用等大型支出以及上述资产和其他大宗财务物资配置的政府招标和采构情况。处置情况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信息化设备等物质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所处置资产的数量、价值、处置的方式等。
(五)交通费(包括车辆维修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办公费、水电费、油电费、维修费、差旅费等日常开支情况。
(六)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
按照工作需要和公开的内容,分别不同时限进行公开。政策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随时公开;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每年公开一次;其它项目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六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
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开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如:局内部网站公开、座谈会通报等。
第七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
财务部门按规定准备好公开资料,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 财务公开的相关要求
各级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听取和主动征求干部职工对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改进和加强财务管理的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九条 干部职工对财务公开事项的质疑以书面形式报告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汇总后,向财务部门反映;财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要及时做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需要相关责任部门做出答复的,需提交相关责任部门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财务公开为借口,干扰影响正常的财务管理工作或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