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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鲁地税发[2005]72号 2005-08-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保障全省地税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

  (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四)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五)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保障单位各项收支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下级地方税务局以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省地税局负责管理全省地税系统的财务,各级地税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管理本地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税局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税局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部门的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互相制约的原则。

  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书面征求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的意见。

第三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八条 地税系统的部门预算是由各级地税局编制、按部门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反映所有收入和支出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预算管理级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全省地税系统预算管理的级次为:

  (一)省地税局为主管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编报预算,并向市级地税局批复预算。

  (二)市级地税局为二级预算单位,向上级地税局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并向下级批复预算。

  (三)县(市、区)级地税局和省、市地税局的机关财务为基层预算单位,向上级地税局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并执行已批复的预算。

  基层分局(税务所)为报账单位,实行定期报账和备用金制度。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余、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等。

  (二)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专项公用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四)政府采购预算包括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部门预算按照统一制发的标准表式和编报要求,反映所有收支内容。

  (一)各项收入要全部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遗漏。

  (二)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好各项支出,收支预算应当平衡。

  (三)支出预算应编列到具体项目。人员经费按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编制;日常公用经费按规定的标准进行编制;专项公用经费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

  (四)部门预算按年度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报批与执行

  部门预算由各级地税局按预算管理权限逐级编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部门预算由省地税局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省财政厅;对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预算。各级地税局应按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各级地税局对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地税系统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经费结余、拨入经费、地方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

  (一)经费结余是指地税局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转的余额。

  (二)拨入经费是上级地税部门核拨的经费。  

  (三)地方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地方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四)预算外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变价以及杂项收入等。

  第十五条 财政预算拨款的管理

  (一)按时申领和下拨经费,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二)按预算级次拨款,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直接办理拨款。

  第十六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一)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收费范围和标准合法取得。

  (二)预算外资金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账外设账。

  第十七条 其他收入的管理

  收入要及时入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各级地税机关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基本支出是指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须的开支,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一)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其他人员支出 。

  (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其他。

  (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其他。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是指完成专项或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印刷费、会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其他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局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由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批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报省地税局审批或备案。同时,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凡属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基本支出的管理

  (一)人员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各级地税局执行当地规定的津、补贴政策。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津、补贴和奖励的发放,须报请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日常公用经费要严格支出范围和标准,不断创新支出管理机制,对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大力提倡经费包干、集中定点采购、支出公示等管理办法,节约支出,减少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的管理

  (一)专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管理办法,实行全过程监控。

  (二)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控制,确要安排的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的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要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的论证、招标必须有财务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 经费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对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应逐级上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各级地税局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等。

  (一)要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保障现金安全。

  (二)各级地税局应当严格银行账户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有关银行账户。

  (三)有价证券必须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不得作为实际支出报销。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设账、核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一)各级地税局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下列固定资产必须由省地税局同意方可配置:

  1、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购买、新建、改建、扩建等)。

  2、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交通工具。

  3、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和无形资产。

  4、其他省地税局认为需要审批的物品。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房屋、建筑物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物品的处置,需按现行的有关规定,经省地税局批准或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各地无权自行处置。

  (三)地税系统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全省地税系统实行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各级预算单位使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三十条 各级要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做到账簿齐全,核算规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科目的设置,核算的内容要按规定进行正确界定。要严格按规定对各项经费收支及往来款项进行核算,做到核算及时、反映准确。

  第三十一条 大力推行财务会计电算化,不断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各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情况表等各种报表。

  为全面、准确反映会计信息,地方税务系统必须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表制度。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的形式。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等。

  地税系统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行政性收费增长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税局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上一级地税局。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税局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地税局备案。

  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税局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下级地税局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地税系统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的范围、标准及收缴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各项支出即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执行上级财务管理指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其他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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