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  页 | 走进潍坊地税 | 纳税呼叫中心 | 涉税信息公开 | 网上办税服务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走进潍坊地税创新管理执法管理
字体:【 】    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地税发[2007]11号 2007-02-01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扎实有效的开展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OO七年二月一日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精神,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避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制度风险,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为扎实、有效的开展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目标要求

  通过此次集中清理工作,摸清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底数,找出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解决方案,使现行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方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处理涉税事务。

  三、清理范围

  (一)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为截止200631日前,各级地税机关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地税机关所在地的党委、人大、政府或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当地党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涉税文件也一并列入此次清理工作范围。

  (二)应注意的问题

  1、对党政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清理范围以收文簿中登记及工作中掌握的文件为限。

  2、其他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发布、挂其他部门文号的涉税文件也属于清理范围。

  3、清理文件的起始时间原则上界定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制定、目前仍在延续使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清理的范围。

  4、原文转发总局、省局已经失效或废止的规定、且有单独发文字号的文件,纳入清理的范围。必须明文废止这些文件,并在填报的报表中作出明确标识,以便于统计。

  5、关于批复类文件。抄送本辖区的批复类文件,纳入清理范围;对没有抄送本辖区的个案批复,由于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纳入清理范围。

  6、涉及到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7、以科室名义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清理范围。由于科室没有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这部分文件应予以全部废止。对于确需继续执行的文件,应以市、县局名义重新发文。

  四、清理标准

     本次清理工作应逐文逐条进行,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要求,确保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所有条款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1、有效性: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是否已经失效或废止,可分为三种情况:

  1)“执行时间过期”: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规定了文件的执行时间,并截至200631日之前没有新的文件明确延续。

  2)“管理对象灭失”: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中指向的对象已经不存在。

  3)“被后文废止”: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明确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已失效。

  2、简洁性:即被清理文件与其他文件是否相互重叠、重复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1)“全部内容重复”即被清理文件的全部内容与其他文件完全一致,没有存在的必要。

  2)“部分内容重复”即被清理的文件中部分内容与其他文件重复,相关内容可以删减。

  3、规范性: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与其他文件是否相互矛盾、冲突或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

  1)“与上位法相抵触”:是指被清理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

  2)“文件规定不合理”:是指被清理文件中的有些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或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

  3)“文件规定之间不协调”:是指被清理文件或其中内容与其他同位阶文件的规定相互矛盾,并没有明确的修改或替代关系,或者被清理文件与其他文件对于某一实际问题都没有规定,从而造成适用文件的真空。

  五、清理工作分工

  整个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负责综合协调、督促、调度、汇总、报告等工作,并具体负责本部门形成文件、本级党政涉税文件、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以及地税机关成立以前的税务机关下发文件的清理和协调;办公室负责提供本级地税机关收到的党政涉税文件、有关资料和部门联合发文;各征管、税管、纳税服务、稽查、涉外等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各税种、各方面文件的清理工作。原拟文业务由于机构职责调整改为其他机构承担的,由原拟文机构提供拟文清单目录,现承担此项业务的机构负责审核确定。

  六、清理方法

  本次清理工作的基本方法为“先理后清”,先理顺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各种规定的关系,对照清理标准查找问题,提出清理建议。在不同税种的清理工作中,可以按照该税种的税制要素将所有文件进行初步分类,然后确定其中某一个基本规定较为全面的文件为清理基础,以此文件为基点按时间顺序向前或向后逐条清理。在清理过程中,要对某类问题做出规定的不同文件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得出准确的清理建议和结论。

  对依据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文件,如依据财税字文号制定的文件,应先理清发文数量和文件间的相互关系,待省局清理结果发布后,再予清理。

  七、清理工作进度安排

  1、部署准备阶段。市局于20071月中下旬就此次清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动员,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确定清理工作的任务分工,整理所需清理的文件目录。

  各县市区局的清理工作与市局同步进行。

  2、提出清理意见阶段。20072月初至20073月底,市局各业务部门(具体包括政策法规科,税收管理一科,税收管理二科,征管科,纳税服务中心,稽查局,涉外分局)按照清理工作标准的要求,对业务范围内的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3、审议确认阶段。20074月,市局组织人员集中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对清理结果的处理意见,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确认清理结果,并向省局报告。各县市区局完成清理意见的审议并向市局报告。

  4、发布上报阶段。20075月底前,市、县(市、区)局将清理结果对外进行发布,并将汇总清理情况报告和相关附表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各县(市、区)党政部门制定的所有涉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上述步骤同时进行。

  八、清理结果的处理

  1、公布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及条款。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公布”的工作原则,将清理出的需废止或失效的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目录以发文形式公布,并同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就清理建议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地税机关主办的文件由地税机关自行公布清理结果,由其他部门主办的文件建议由主办单位公布清理结果。

  2、及时研究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对清理出有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如暂时由于条件不够成熟等原因不能宣布废止或失效的,应当加紧研究,提出修订或完善的建议,尽快制定发布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替代。

  3、积极提出清理建议。对清理出有问题的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同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清理工作中,如发现上级税务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应当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确保全部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化、规范化。

  4、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分别填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党政部门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为便于统计分析,应按照发文时间填写。

  5、在文件清理过程中,认为总局、省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有效、简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认真、详实地填报《税务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意见反馈情况表》(附件5)、《省地税局规范性文件意见反馈情况表》(附件6),并于20075月底前连同其他清理材料一并上报省局。

  九、清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开展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是当前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各业务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部署、督促清理的各项工作及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协调各部门意见。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时间和必要的人力抓好落实,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准备,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清理。各单位要制定明确、详细的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标准,使所有参与清理的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清理原则和方法,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负责组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清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临时性的专门工作班子,为清理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在清理工作中,不仅要重视本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清理意见,还要注重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努力使清理意见达到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

  (三)要认真细致,确保清理结果干净、彻底。要仔细梳理,将所有本机关单独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要特别注意整理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涉税文件,确保清理对象的完整性;要做好清理意见的分析评估,力争使发现的每一个问题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要通过适当方式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保证全部税收执法依据的现行有效。

  (四)要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评估机制。要认真查找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进行原因分析,在充分总结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贯彻《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总局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改进税收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新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联系方式   |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网站地图   |   操作指南   |   邮箱登录
Copyright © 2008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5024594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399号 电话:0536-8879011 邮编:261061
技术集成支持: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网站平台提供: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