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是指在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它主要用于残疾人的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等。
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依据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对不按比例或达不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所做出的一种约束性法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只有对拒不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定义务的单位做出强制性规定,才能体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约束力,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这是解决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性措施。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5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0]第115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残联教就字[2004]40号)、《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58号)、《潍坊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暂行办法=(1993年5月15日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实施)、《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73号市政府令发布实施)、《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跨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政办函[2004]26号)等一系例法律法规为依据的。2002年,《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3号)中,确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方式也由过去的预算外管理变为预算内管理,纳入地方国库。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的补偿性措施,对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则不征收;对安置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政府还要进行一定的奖励,这从一定意义来说,它又不是一般的政府性基金,而是一项保护弱势群体的特殊性基金。
三、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国际惯例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障,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
许多国家就用人单位按比例雇用残疾人也明确提出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日本、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1.5%至7%的不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每少雇用一人每月缴四万日元滞纳金,多雇用一人每月奖励2万日元;德国《高度残疾人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业须按在册职工6%的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不按比例的要收残疾人就业弥补经费。我国台湾《残障人福利法》规定,录用残障人占3%以上者,给予奖励。
我们国家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关心残疾人问题。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我市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结合全市残疾人工作实际,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1993年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了《潍坊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暂行办法》、1997年市政府出台了《潍坊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潍政发[1997]84号),2001年又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了《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义务,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今年省政府又统一出台了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政策法规,为我们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更增加了力度。
残疾人就业是改善残疾人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实现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的基础。目前我市有41万残疾人,涉及到200多万亲属及全市近五分之一的家庭。这项工作做好了,不仅可以让残疾人安心,使残疾人亲属、家庭放心,对于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提高用人单位的知名度、美誉度,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和意义
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新形势下省政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出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以国家意志、政府行为保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生存权,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实现共同富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能有力促进我市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而且加强了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工作,使残疾人就业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地税、财政、残联、银行等部门将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到依法行政;各用人单位做到依法缴纳。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保应收尽收。
五、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的对象及范围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第一条:“征收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部属企业、外省市驻鲁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他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征收。”
六、我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方式
从今年起,我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采取两种方式:
1、根据《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73号市政府令)的规定,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征缴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潍政办函字[2004]26 号),自2004年起,由市残联委托市地税局代征驻潍中央、省、市、区级企业、私营企业、外地驻潍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计算方法
根据《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的规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方法为:
(上年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达不到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的,可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
七、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程序
为了加强收缴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鲁政办发【2004】50号和鲁残联教就字[2004]40号文件精神,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为每年的7、8、9三个月。今年因为省里政策出台较晚收缴工作要推迟一些,明年会转入正常。
地税代收残疾人具体征收流程如下:
(一)发放资料。通过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负责向用人单位统一发放《山东省社会、团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潍坊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73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残联教就字[2004]40号)、《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58号)等相关资料,时间为每年3-4月。
(二)报表审核。各用人单位将报表及相关资料按时报送办税服务大厅,并经税务部门返回残疾人劳服机构,劳服机构对报表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全市应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名单、应缴纳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以磁质资料的形式传递给市地税局。5月底前。
(三)征收。地税部门根据《缴款通知书》应征数额,向各单位征收。每年的7—9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对未经批准、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0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一并征收。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令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明确提出了"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其他在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九、对未经批准、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第四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0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做好下一步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严格执行法规政策,推动全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深入发展。一是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把《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到位,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领导的思想认识,增强其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觉性。二是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和我市的具体规定,残联和地税、财政、银行、劳动等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按时征收,不断促进残疾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发展。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严格审批程序,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
第一期知识问答基本内容
1、为什么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奔康致富的物质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我省也于2000年出台了《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根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2001年我市修定了《潍坊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出台了《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73号市政府令),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政府令第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四条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2、为什么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既不是乱收费,又不是一般的政府基金?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绝不是乱收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以《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0]第115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残联教就字[2004]40号)、《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58号)、《潍坊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暂行办法》(1993年5月15日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实施)和《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73号市政府令)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它主要用于残疾人的教育、培训及就业等。2002年,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国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作为“保留项目”依法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的补偿性措施,对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则不征收;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政府还要进行奖励,从这一意义来说,它不是一般的政府性基金。
3、为什么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际惯例?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障,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
许多国家就用人单位按比例雇用残疾人也明确提出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日本、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1.5%至7%的不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营企业须雇用1.9%的残疾人,政府和公共机关须雇用2%的残疾人,每少雇用一人每月缴四万日元滞纳金,多雇用一人每月奖励2万日元;德国《高度残疾人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业须按在册职工6%的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不按比例的要收残疾人就业弥补经费。我国台湾《残障人福利法》规定,录用残疾人占3%以上者,给予奖励。
第二期:知识问答内容
1、我市如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征收渠道
从今年起,我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采取两种方式:
(一)根据《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73号市政府令)的规定,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征缴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潍政办字[2004] 号),自2004年起,由市残联委托市地税局代征驻潍中央、省、市、区级企业、私营企业、外地驻潍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计算方式
根据《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的规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方法为:
(上年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达不到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的,可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
2、为什么要实行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征收?
根据潍政发[1997]84号文件精神,我市自1997年开始由市残联面向全市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为没有专门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人手严重缺乏,每年的实收额不足应收额的10%,保障金流失严重。为了加强收缴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鲁政办发【2004】50号和鲁残联教就字[2004]4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残联委托市地税局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为每年的7、8、9三个月。今年因为省里文件出台较晚收缴要推迟一些,明年会转入正常。
地税代收残疾人具体征收流程如下:
一、发放资料。通过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负责向用人单位统一发放《山东省社会、团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潍坊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73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残联教就字[2004]40号)、《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58号)等相关资料,时间为每年3-4月。
二、报表审核。各用人单位将报表及相关资料按时报送
办税服务大厅,并经税务部门返回残疾人劳服机构,劳服机构对报表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全市应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名单、应缴纳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以磁质资料的形式传递给市地税局。5月底前。
三、征收。地税部门根据《缴款通知书》应征数额,向
各单位征收。每年的7—9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对未经批准、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0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一并征收。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令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5年,制定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