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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高收入重点行业和个人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考

2008-12-09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可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关于对高收入人群所得税征收问题,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使得这一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基于我国国情并结合当前税收征管状况,笔者浅谈一下对高收入人群课征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思考。

  一、高收入重点行业和个人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社会信用结算制度尚不健全,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高收入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还有待提高,已成为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管理比较困难的一个税种。虽然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特别是在高收入重点行业和个人群体个人所得税控管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是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目前在我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现在被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私营企业主和演艺明星,充其量只是高收入群体的一小部分。

  二是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由于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税务代码制度,全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全面应用前,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实施税收征管。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

  三是个人福利收入难以掌握。现在各单位支付福利渠道多、隐蔽性强,很多单位存在“低工资,高福利”的现象。从账面上的工资看,职工领取的工资并不多,而相当一部分收入是以实物、现金、分红、入股等形式支出,账簿上不记载,或化整为零,或在小金库中支出,或巧立名目,直接以费用列支,给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难以并入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转变控管思路,细化管理措施

  重视和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控管工作,是认真贯彻省局“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治税思想的体现。应探索实践总局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和挖掘全市地税系统所得税管理人员的潜能,抓住工作重点,加大调研力度,遵循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逐步分项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尤其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高收入群体和知名人士税收管理的正面促进和带动作用更是积极而又重要的。

  (一)转变思路

  重视和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控管,应当率先转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思路,细化管理措施,从单纯管政策逐步向既管政策又重征管转变,从比较粗放式管理逐步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促使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当前加强高收入重点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基本思路应是:以三个管理为目标,以四项制度为手段,以分类征管为基础,以综合治税为保障,以纳税评估为补充,以纳税服务为促进,以信息化应用为依托,研究和探索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律,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通过制定个人所得税单项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提高高收入重点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以三个管理为目标,即逐步实现对高收入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纳税人的重点管理和对高收入纳税人税源的源泉管理;以四项制度为手段,即建立和规范高收入纳税人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高收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和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以分类征管为基础,即对高收入纳税人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积极探索其生产经营活动、收入来源类型、收入来源渠道等方面存在的规律,分别制定单项征管服务措施;以综合治税为保障,即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建立完善税源控管网络体系,实现涉税信息的及时传递与交换;以纳税评估为补充,即对高收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和核查,完善约谈评估制度;以纳税服务为促进,即通过开展纳税辅导、涉税提醒、纳税回访、税企恳谈,实现税企之间的沟通交流、和谐互动,提高高收入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以信息化应用为依托,即试点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现代化监控管理。

  (二)分类控管

  从目前情况看,社会上个人收入差距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同行业的差距,也就是说“换个工作,收入翻番”,主要由行业垄断形成;另一类是个人素质差异引起的收入差别,这是市场化的结果。

  一是加强高收入重点行业个人所得税控管。可确定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石化、烟草、房地产、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学校、医疗机构、设计院等事业单位为高收入重点行业,制定《高收入重点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明确和规范加强高收入重点行业征管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手段、程序和要求。

  二是加强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控管。可选择收入较高者、知名度较高者、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作为高收入个人群体进行重点征管,具体应包括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企业承包承租人员,财产租赁大户,建筑工程承包人,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大、中学教师,医生、导游、美发美容师、厨师、装饰装修设计师和书画界人士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年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其他个人。2006年总局已经下发了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办法”,对高收入个人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时机逐渐开始成熟。目前对高收入个人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应以正面促进和宣传造势为主,提高高收入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遵从度,扩大社会影响,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控管机制。

  三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每年可选择3-4类高收入纳税人作为当年重点突破的课题,制定单项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单项管理服务暂行办法须具有可操作性和创新内容,必须找到每个行业的经营活动规律,充分发挥和挖掘地税人员的潜能,单体解剖,深入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办法,提高可操作性。建立长效的内部工作质效考核评价机制,针对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设计考核评价指标进行有效的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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