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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管理的思考

2008-12-1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要素的企业,为扩大业务、增强竞争力,采取了形式多样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模式,总、分支机构就是其中的经营模式之一。当前,企业分支机构的大量涌现,在带来更多新的税收增长点的同时,也对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把握分支机构税收管理的特点和内在规律,切实加强分支机构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防止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税收管理出现“断档”或漏洞,是摆在各级税务部门面前一个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管理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提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相关资料中考证,大致可以把分支机构理解为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是从原公司中派生出来的分支机构,但它们的性质却完全不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总公司(或母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税务部门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登记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中提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有关税收管理规定,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后一律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没有按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加以区分,不利于区分子公司或分公司,形成管理模糊点。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则分《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对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二是纳税管理。如何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把握企业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直接影响到该企业税收负担的程度。企业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纳税管理,按照税种的不同,对该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地点也有所不同。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角度来说,无论是总公司与分公司或母公司与子公司,则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角度来说,分公司不实行独立核算,就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其实行独立核算的总公司一并缴纳。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经批准与母公司合并(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分支机构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税务部门虽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分支机构进行了严格有效管理,但通过日常税收征管掌握的情况来看,分支机构在税收管理方面仍存在较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总机构不能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经营情况。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其经营情况,包括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发现,大多数分支机构都没有设置任何账簿资料,而总机构的会计账也反映不出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甚至连分支机构的库存商品帐都没有设置,致使税务部门在检查时无法查实分支机构准确收入,也无法核定其收入是否在总机构中列支。

  (二)分支机构的发票管理混乱。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对各种发票的领取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有的经营者利用分支机构税收管理上的空隙,采取挂靠手段办理假分支,这些假分支机构名义上由总机构统一核算,但实际上有一些联系非常松散,有的甚至并非真正的“分支机构”,只是挂靠在所谓的“总机构”名下,通过交纳一定费用的方式使用总机构的发票,普遍存在开具收据收入不入账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现象,逃避国家税收。而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使用的发票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三)总、分支机构“脱壳”式经营弱化了税务执法的刚性。首先,由于有的分支机构自身不建账,在税务机关检查时无账可查,目前一般的做法是检查总机构的账簿,但这种做法也有欠缺,一方面检查总机构的账簿不易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即使发现问题,责任也会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推诿,造成税务机关难以做出正确的处罚决定。同时分支机构注销后,将来在对总机构进行检查时,一旦发现问题,总机构又可将发生的问题推到已经注销的分支机构上,形成检查中的盲点。

  (四)税务部门管理不到位导致税收监管失控。目前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模式基本是按区域设置划分的,由管理员按所管辖区域进行管理,而市区内的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按规定不受区域限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由于这一条块交叉管理,使管理员在对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上容易出现“看到的管不着,管着的又看不到”的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不便于区分其分支机构的真假性和界定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造成税负明显偏低,甚至出现漏管现象,使偷税者有机可乘。

  三、加强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管理的建议对策

  为更好整顿规范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有效解决分支机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

  (一)严格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条件。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六点特征:1、分支机构要有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2、分支机构要有在其总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注册税务登记。3、总机构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同时对其分支机构建立二级核算制度。如分支机构与其总支机构都得建立收、发货物明细账、销售货物明细账,建立发、收、销货等管理制度。4、分支机构必须以其总机构的名称对外开具或索取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5、总机构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其分支机构申报明细表。6、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申报资料加盖申报受理章,分支机构将加盖受理章的分支机构申报明细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查。 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分支机构,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并对会计核算不真实的,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第35条规定对其核定税款征收。

  (二)实行信息共享,加大分支机构监控管理力度。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控力度,定期对总分机构性质的纳税人进行清查,征管部门要对总机构纳税人分设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分支机构各种情况,逐一核实,做好调查备案工作,并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告之总机构办证、增设、调减分支机构情况,解决跨区域分支机构的管理问题。同时依托信息化技术,实施工商、国地税、房管、建设、国土等部门的网上信息交换,随时掌控总分机构纳税人的办证、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等信息资料。特别是工商、国税、地税及异地税务机关之间,要及时通过信息网络交流户管资料和户源信息数据等情况,进一步完善“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数据库,通过信息共享及早发现分支机构税收管理问题,采取相应对策,堵塞征管漏洞,推进分支机构税源监控管理精细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企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部门要把企业分支机构纳税户列为重点稽查选案对象,对一经查实偷逃税严重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户,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整顿纳税秩序。      

  (四)加强主管税务机关的规范执法考核管理。要把对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工作,纳入主管税务机关和直接责任人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优罚劣。同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对个别情节严重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纪律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促进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工作目标、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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