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情况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