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  页 | 走进潍坊地税 | 纳税呼叫中心 | 涉税信息公开 | 网上办税服务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走进潍坊地税和谐发展优惠政策
字体:【 】    打印    关闭    
土地增值税

2009-04-16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情况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联系方式   |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网站地图   |   操作指南   |   邮箱登录
Copyright © 2008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5024594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399号 电话:0536-8879011 邮编:261061
技术集成支持: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网站平台提供: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