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