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