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减免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2、医疗机构税收优惠(前已详述)
3、纪念馆、博物馆税收优惠(前已详述)
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5、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1998]87号)
6、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