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财税[2008]174号文件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