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渡过经营难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之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