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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9-04-16

  受国际金融危机迅速扩散蔓延等因素影响,当前我市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稳定经济税源,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8条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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