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  页 | 走进潍坊地税 | 纳税呼叫中心 | 涉税信息公开 | 网上办税服务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走进潍坊地税和谐发展优惠政策
字体:【 】    打印    关闭    
文教体育卫生

2009-04-16

  1、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1号、财税[2005]2号、财税[2006]1号)

  2、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7]17号)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4、学校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

  5、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86]财税地字第8号、国税地字[1988]15号、 财税[2004]39

  6、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从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42号)

  7、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财税[2000]42号)



联系方式   |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网站地图   |   操作指南   |   邮箱登录
Copyright © 2008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5024594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399号 电话:0536-8879011 邮编:261061
技术集成支持: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网站平台提供: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