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002号)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1]10号)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类咨询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